科學技術獎勵規章

昨日出版的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6/2011號行政法規的科學技術獎勵規章,並規定自公佈翌日(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該行政法規訂定政府向在澳門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人士給予獎勵的規範,其目的為獎勵在本地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貢獻的人士,調動本地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澳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獎勵分為:科學技術獎、研究生科技研發獎和特別獎勵。

科學技術獎又包括三個獎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獲獎者可獲發獎金及獎狀。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中取得成果,並將成果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的人士。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發明出具有市場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或新工藝的人士。科技進步獎則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士。該三個獎項又分為三個等級,自然科學獎和技術發明獎的一等獎獎金均為澳門元一百萬元、二等獎為六十萬、三等獎為四十萬。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為五十萬、二等獎為三十萬、三等獎為二十萬。每一研究項目只可獲科學技術獎一次,每一獲獎項目可獲獎的人數不得超過五人,成員須自行根據貢獻大小分配獎金。

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授予積極參與所在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發,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研究生,以鼓勵研究生參與科技研發。每位獲獎者將獲發獎金及獎狀,獎勵名額不得超過三十名。每名博士研究生的獎金為八萬元,碩士研究生則為六萬元。

至於特別獎勵,則是澳門特區對本地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士或機構給予的獎勵,獎勵的金額與科學技術獎的標準相同。

該行政法規還規定澳門特區設立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以及為獎勵評審委員會的運作提供後勤、技術及物料的必需輔助。

在申請條件方面,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居民或在澳門已取得工作許可或就讀的人士,可申請科學技術獎:1)已在本澳機構全職工作或就讀一年或以上;2)主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在澳門進行和完成,並取得成果;3)如與澳門以外的學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該申請人必須是該項工作的主要完成人等。申請每兩年接受一次,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公佈公開接受申請的事宜。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