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非嚴重罪案應善用簡易訴訟程序

自由行是澳門經濟的主要活水,沒有自由行的政策,澳門只能是一個死城。但是大量內地遊客來澳,難免良莠不齊,惡人夾雜其中。繼台灣發生陸客集體毆鬥後,香港與澳門亦先後出現毆打導遊的情況,而近日又再有一宗的士司機遭惡客毆打至血流披面之事件。引起公眾的關注。

非嚴重罪案涉外兇徒不可能長期禁離境

對於這類案件,以本澳超低效的司法程序,恐怕須等上三五年才能上庭審訊。所以即使兇徒表證成立,也只能是保釋候審。這類惡客一放人還會不立即離境?而逞兇者離開本地以後,只要再不踏足澳門,不論罰金、判刑或賠償都根本不能執行。而受害者不單白白捱打,甚至連醫療費也賠上。這確令受害者心有不甘。在導遊被毆打案中,有市民就埋怨警方放虎歸山,甚至更有認為警方刻意包庇。但警方能怎做?逞兇者是遊客,若屬這類非嚴重的刑事犯罪,斷無理由長期扣押或不准離境。設想一個澳門人到了外地與人爭執發生毆鬥,是否就可以三年五載不准回澳?也不可能吧?但澳門作為旅遊城市,每年接待二千多萬遊客,這類涉外案件愈來愈多恐也難避免,是否就真的無法應對呢?

「簡易訴訟程序」即控、即判、即罰,應是解決問題之道

事實上,本澳現時的刑事訴訟程式中,有一種叫「簡易訴訟程序」(民事有簡易訴訟程序,刑事也同樣有簡易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一款規定,「對因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之犯罪,而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之人,以簡易訴訟程序審判之,只要該拘留係由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進行,且有關聽證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展開者……」.使用這個簡易訴訟程序,其要件有:一)屬刑事案件中最高可判不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行為,二)屬現行犯,三)疑犯由警方拘留並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移送檢察院。符合這些要件的,檢察院便可啟動簡易訴訟程序,甚至無需製作起訴書,而直接以警方的筆錄便可以最短時間送交法院審理,判刑或罰金,讓犯罪者可即時被繩諸於法。

上述案件,的士司機載內地惡客到威記,在無任何爭執下突然發難襲擊事主,事主負傷大呼救命,威記門前恰好有警員,當場捕獲兇徒。這類傷人案最高判刑不高於三年,明顯是現行犯,只要警方將其扣押,便完全可符合簡易訴訟程序的一切要件,可即控、即判、即罰。

警方、檢院應有意識多用簡易訴訟程序於涉外案件中

顯見,在現行法律中,已有現成辦法處理相關問題。幾年前,香港一位女藝人(好像是歌手)被發現藏毒,警方也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即日經檢察院送交法院審結。此是行之有效,但不知為何卻所用不多。

本人認為,面對這類涉外犯罪,只要符合相關規定,警方或檢察院理應有意識盡可能使用簡易訴訟程序來處理案件,避免曠日持久,讓兇徒逍遙法外。

立法議員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