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駕駛

據治安警察局統計,去年一至十月份,違反道路規章及法律共有三十三萬九千五百五十一宗,其中,違例泊車有二十八萬六千八百七十六宗;超速駕駛有九千六百零五宗;酒後駕駛有一千三百二十二宗,這都表明駕駛者在有關方面明顯注意度不足。事實上,我們除須關心上述交通違例外,還有一項交通違法的情況同樣值得我們關注,這就是駕駛的根本,即有沒有“牌”的問題。

平日,當朋友間談論交通問題時,如果對方問:“你有無牌㗎?”,相信大家第一時間便會明白對方的意思,即有沒有駕駛資格的問題。眾所周知,要在馬路上駕駛,就必須先獲得駕駛資格。法律亦規定,只有具備駕駛機動車輛資格的人才可在馬路上駕駛,否則即屬違法,違法者會被控以“無牌駕駛”的輕微違反。

事實上,對於一些危害性較少但影響道路秩序的交通違法,例如在黃實線違例泊車,法律上一般定為行政違法;至於一些危害性較大,但又未及犯罪的交通違法,例如剛才提及的“無牌駕駛”,又或如“超速”、“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即駕駛者駕駛時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但低於一點二克的情況)等,都屬於輕微違反。這便反映出立法者在為“無牌駕駛”定性時,已將它視為相對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次,從處罰金額比較,在黃實線違例泊車可被罰款六百元,但在“無牌駕駛”方面,違法者最高卻可被科處罰金五千至二萬五千元,如屬再犯,更有機會受到監禁處罰,可見“無牌駕駛”的嚴重性。

其實,“無牌駕駛”不但處罰重,牽連的後果更是難以估計。正因無牌駕駛者缺乏正規的駕駛學習,面對複雜路面易生意外,一旦造成人命傷亡,除須受到法律處罰外,無形的良心責備更是一生一世。所以即使“膽子有多大”,亦切勿“無牌駕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79、95、96、98條、《道路交通規章》第9條,以及《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條文》第3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