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彰顯司法正義及實事求是精神的判決

澳門特區初級法院上週五對「歐文龍巨貪案」中的林偉、胡家儀、陳連因、吳卓權、鄧頌權、魏明光等被控行賄歐文龍及為歐文龍清洗黑錢案進行判決。人們如果細心閱讀相關報導都可發現,各位被告所被控的行賄歐文龍的罪名,倘是經法庭調查有實據支持的,都被法院合議庭判決罪名成立。而所有被告被控告的清洗黑錢罪和濫用職權罪、行賄罪,均全部被法院合議否決,宣佈罪名不成立。這樣「涇渭分明」的宣判,既可說是初級法院合議案能夠準確掌握澳門刑事政策中的「疑罪從無」亦即「疑點利益歸被告」、「刑罰輕刑化」、「重在證據」等原則,沒有受到案發初期「輿論審判」的影響,也不全然接納控方對被告的所有指控。因此,這是一個彰顯司法正義及實事求是精神的裁決。

當然,按照澳門的刑事審判制度,無論是控方或辯方,都有上訴的權利,在該案終審定讞之前,仍未算是終局判決。但澳門特區的刑事政策又有「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二審或終審審判的判決量刑,都將不會超過初級法院合議庭所作的判決量刑,只有減輕量刑一途。因此可以斷定,案中被判決行賄罪名成立的林偉、胡家儀、陳連因、吳卓權、鄧頌權、魏明光等人,其所領受之刑,都不會高於初級法院合議庭的量刑。

誠然,澳門特區發生了「歐文龍巨貪案」,是一個沉痛的教訓,也嚴重損害了澳門特區、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並間接地令「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事業蒙上陰影。不過,案件既然已經發生,就應在透過司法途徑對有確鑿證據證實是已經違犯了法律的案中嫌犯進行法律懲處的同時,盡早完成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亦即盡早消除該案對澳門特區的負面影響,這是一切愛護特區的人的共同願望。實際上,該案拖得越久,對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的負面影響就越難以消除,特區政府恢復管治權威、依法施政的難度就越大。因此,除非是希望能在該案中達到各種個人目的甚至是政治目的,在客觀上令人產生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團隊「全爛掉了」的錯覺,否則都希望能盡早結案。

正因為如此,盡管第一零/二零零零號法律《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為適應貪腐案件的隱蔽性,規定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最高八個月的偵查期限,但為維護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的形象起見,也應盡量避免無限期地拖延下去,並在偵查期間抓緊時間進行偵查,並盡早作出起訴或歸檔的決定。何況,澳門的刑事政策深受葡國刑事政策的人道主義影響,且《澳門基本法》也有「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的規定。也正因為如此,據說澳門的律師正在醞釀,要求修改《廉署組織法》,取消「無限期」的偵查特權;即使是為了適應貪腐案件的隱蔽性,必須有一個較長的偵查期限,也要有一個具體的結束期,而並非是「無限期」。

這個案件之所以未能按照人們的普遍願望及早完結,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有幾位被告,包括被裁決罪名成立的林偉、陳連因,罪名不成立的陳明瑛、李良志,畏罪外逃,合議庭缺席審判法庭調查取證困難。其實,其中的個別外逃被告,為了盡早結束整個案件,曾經有過返澳自首的打算,這也正是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突然有大批記者收到風聲,擁到本澳各主要對外口岸等候採訪的原因。但由於對某些司法機關的辦案作風的高度不信任,而改變計劃。就此,外逃嫌犯只能是被缺席審判。他們的逃避責任固然應該受到譴責,但某些辦案人員是否也應反省自己的某些作為呢?

初級法院合議庭的裁決,對控方控告各被告的濫用職權罪及清洗黑錢罪、行賄罪,均全部予以否定,判決罪名不成立,這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實際上,《刑法典》上的「濫用職權罪」,只適用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是屬於「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中的「濫用當局權力」的罪行,其條文內容是:「公務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他人有所損失,而在以上各條所規定之情況以外,濫用其職務上固有之權力,或違反其職務所固有之義務者」,可見這個罪名是專指公職人員。合議庭的判決書就指出,該項罪名主要針對公務人員,而林偉並非公務人員,故不能構成該罪。還有,在當時,受賄罪主要是針對公職人員,而陳連因並非是公務員,後來立法會所通過的《反商業賄賂法》法律對效力也不追索及於此前,因而合議庭也裁決無罪。因此,控方的指控,至少是令人有「不夠認真」的感覺。

最令人感到的不夠認真的是控以被告的清洗黑錢罪。本欄曾多次評議過,自「九一一事件」發生後,美國就十分緊張清洗黑錢的問題,國會通過了打擊恐怖活動的有關法律,財政部也頒布了一系列新的規定,要求美國各金融機構制定綜合性方案,打擊恐怖組織與其他犯罪分子的洗錢活動。而賭場林立的澳門,就被美國視為疑似清洗黑錢的重要地方,並以打擊匯業銀行來作「殺雞儆猴」的手段透過其中一個投得澳門賭牌的美國博彩財團,向澳門特區施加壓力,要求澳門制定幾項法律,其中的「賭場借貸」法律,就含有防制洗黑錢的成份。另外,某些國際性防制洗錢組織在澳門舉辦其年會,也不無負有「就地提醒」澳門特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和抓緊防制洗錢工作的「任務」。因為由博彩業產生的洗錢活動,不但幹擾了內地打擊洗錢活動的鬥爭,而且也使內地和澳門都增大應對聯合國及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壓力。

因此,初級法院合議庭有關各被告「清洗黑錢罪」的罪名不成立,除了是因有被告外逃,難以取證,無法證實控方所指控,及合議庭嚴格執行「疑罪從無」的原則之外,也在客觀上起到不授人以柄,讓美國人指控澳門特區為「清洗黑錢大本營」的作用,維護了澳門特區的形象和聲譽。因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就不能單純思考其刑事司法層次的問題,還須綜合其社會政治因素,以確保澳門特區在賭業開放及金融業邁向國際化後,堅決防制、打擊清洗黑錢的形象不受任何汙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