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指廉署經驗足夠案件偵查期可設限

【本報訊】政府建議規定廉政公署偵查案件最長八個月。在澳葡時期及澳門特區成立後均有參與反貪立法工作的議員歐安利指出,澳葡時期的立法會不設廉署偵查期限是由於貪污案複雜,沒人知道偵查時間。

歐安利稱,法律界曾多次要求修法,但特區成立後,社會對反貪訴求更大,立法會對廉署亦有求必應。廉署建議設定偵查限期時曾指出,任何公權行為皆應在合理期間內完成,這是體現人類尊嚴價值,也是人類文明的底線。

歐安利相信廉署改變無了期限的偵查是由於已取得足夠工作經驗。他強調,偵查結束不等於案件歸檔,廉署仍可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