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組織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廉署組織修訂法案。法案明確規定廉署偵查案件最長八個月,並強化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包括增加廉署可向“不作為”的政府部門發出勸喻。

多名議員認為廉署對部門勸喻作用不大,指政府部門回覆議員質詢的時間長且問非所答,質疑縮短回覆勸喻期限的作用。列席的廉政專員馮文莊認為,勸喻的鞭策作用大於其他作用,並指沒任何一個部門能解決全部問題,但會在能力範圍內理順問題,例如要求部門主管開立卷宗,處理職員的紀律違規。

馮文莊引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案時表示,現行的廉政公署組織法法規生效至今已超過十年,《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公署必須調整其組織架構、人員配備及管理、程序及方法、設備及設施,以便提升公署回應社會訴求的能力,並強化公署的職權,尤其是在行政申訴方面的職權。

他指出,法案建議修改主要的內容包括:將名稱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為明定公署的任務、工作的範圍及方法,建議訂明公署的反貪及行政申訴職能範圍覆蓋各類企業,在維護權利、自由及保障方面可介入某些特殊的支配關係。法案建議在公署組織法內關於職責的規定中引入相應表述,以便清晰界定公署在預防及遏止賄賂及欺詐行為方面的職責範圍,意即除公共部門外,公署的反貪職責範圍現亦覆蓋私營部門。

為界定公署行政申訴職責,法案建進一步界定公署在行政申訴方面的角色,以便確立公署的多重監察身份,如行政監察、效能監察及廉正監察。法案亦建議訂明公署可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發出勸,以加大監察力度及強化行政機關的守法意識,並建議明確規定公署在行使法案指定的許可權時,被勸的行政機關如不接受或僅部分接受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理據的回覆,建議將行政機關回覆的期限由原來的九十日縮短為十五個工作日。為顧及勸所針對的問題可能較複雜,建議可將回覆期限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馮文莊說,為嚴格遵守《基本法》及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以維護居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以及確保公署依法履行職責,有需要對公署人員的權責作出更嚴謹的規範,故建議訂定廉政專員的輔助人員應負的特別義務,明確規定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絕對尊重人的名譽及尊嚴、必須恪遵不歧視原則,以及必須表明其屬廉政公署人員的身份。

馮文莊表示,特區政府在施政報告中提出要完善廉政公署的紀律監察委員會的職能,進一步界定其權責。為配合政府施政,建議將該委員會的監察範圍由現時的“紀律投訴問題”擴大至“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創造條件使該委員會進一步發揮其應有的監察角色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