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稱謂內外有別?

台灣「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日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羅木坤共同主持辦事處的揭牌儀式。賴幸媛指出,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更名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並非單純改名,亦將對台澳關係有重大意義。賴幸媛指出,台灣駐澳機構能以新名稱在澳門立足發展,是雙方關係的進一步深化發展。至於台灣與香港及澳門互設辦事處能否適用於兩岸的問題,賴幸媛強調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一碼歸一碼」,兩件事完全不同。

賴幸媛是首次打正「陸委會主委」的招牌正式及公開訪問澳門,並視察臺北在澳業務。這本身就足以凸顯兩岸關係及澳台關係的正常發展。盡管在此之前,李登輝時代的張京育曾以私人身份不公開來澳,及陳水扁時代的「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公開來澳主持「澳台關係研討會」開幕式,但以賴幸媛的這一次,最為正式。或許,為未來她踏足大陸進行訪問鋪墊了道路。

賴幸媛昨日主持「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揭牌儀式,算是為「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的「升格」及「正名」履行了官方程序。但似乎尚未完全履行法律手續。盡管「陸委會」於七月十三日向台灣各公眾機關發出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及香港事務局更名》的通知,聲稱「陸委會」轄下的澳門事務處及香港事務局對外名稱自七月四日及七月十五日起,皆更改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英譯為Taipei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但這並不代表已經具備了完全的法律手續,包括在澳門特區政府登記局所登錄資料的更名,及台灣方面對「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的組織規程的適應式修訂等。

其實,「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到登記局進行登錄資料更正手續,對該辦事處的長期合法留存,包括日後民進黨僥倖重新執政之後的不被要求改回原名,都更為有利。實際上,澳門回歸後,台灣駐澳機構曾向澳門特區政府提出在澳門發出「入台證」的申請,而澳門特區政府的回復則是,必須先行到登記局辦妥登錄資料更改手續,包括地址搬遷、持牌人調換,尤其是補充中文名稱(按:台灣駐澳機構於九十年代初設立時,因中文尚未被賦予官方地位,故其登記資料只有葡文名稱,沒有中文譯名)。當時,由於在溝通上發生了誤會,台灣方面聲言,倘要求「重新登記」,將被視為政治事件,台灣方面不能接受,大不了撤回去。後來瞭解到只是要求補充中文名稱,及根據遷址、負責人調換等情況予以修正登記資料,就認為是技術問題,可以接受,且按法治要求也應該這樣做。後來,「臺北經濟文化中心」在辦妥了該中心的持牌人﹑法人住所等商業登記資料更改手續,及補充登記中文名稱的手續之後,就為在澳門直接受理「入台証」申請手續掃除了政治和技術障礙,獲得許可,可以受託直接在澳門受理「入台證」的申請,及代為發出「入台證」。正因為如此,有關人士還認為,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的稱謂已經合法化,再也不用擔心日後在兩岸關係緊張時,被施加壓力要改回與該機構的葡文登記資料相適應的「臺北經貿旅遊商社」了。既然如此,倘這次「正名」之後,也到登記局辦理新中文稱謂的更改資料手續,「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稱謂就將獲得合法地位,日後即使是民進黨僥倖上臺,也不用擔心被要求改回原名。

至於「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稱謂在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則反映在其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的對內名稱並不相適應的問題。實際上,「陸委會澳門事務處」是對內名稱,而「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以前的「臺北經貿旅遊中心」,則是對外稱謂。但由於在「組織規程」中,並未為此作出說明,而令人有無論是「臺北經貿旅遊中心」還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上並非具有合法地位的感覺。因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應當趁著其對外稱謂「正名」的機會,對此瑕疵予以補強。

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規定,「陸委會澳門事務處」下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第十二職等(相當於大陸地區的司局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相當於大陸地區的副司局長),襄理處務。另置組長三人,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七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一人得列簡任;專員二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八人,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其中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由「陸委會」派駐。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二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秘書一人、組員一人,合計五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一人。聯絡組由「陸委會」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內政部」警政署派駐秘書一人,合計五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一人。綜合組由「陸委會」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二人、專員一人、組員二人,合計六人,另當地僱用人員二人。

另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規定,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服務組掌理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聯絡組掌理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綜合組掌理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權責如下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核;二、本組人員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七、上級交辦事項。職掌之業務對外發言,發言要點應儘速報告處長並知會相關人員。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處長或副處長核判。但重要事項應報「陸委會」核定。各組以其名義行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時,應抄陳處長。該處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二次,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處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該處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處長主持或由處長指定副處長或組長一人主持。各組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一人出席。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