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上訴得直 性侵兒童犯改判囚五年三個

【本報訊】檢察院去年12月就初級法院對一宗性侵犯兒童案件的緩刑判決提出上訴,獲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得直,改判被告人徒刑五年零三個月。被告隨即被收監,現於服刑之中。

被告人姓胡,本澳居民,現年25歲,曾因觸犯持有禁用武器罪被判囚,緩刑執行。被告在2006年9月期間,兩日內分別三次性侵犯一名十二歲的女童。案發後,檢察院起訴他三項性侵兒童罪。初級法院裁定被告以連續方式只實施一項對兒童之性侵犯的罪行,判處他三年徒刑,暫緩執行。檢察院經研究後,認爲被告多次性侵犯兒童的行為不能以連續犯論處,應是分別觸犯三項罪名,須數罪並判處實際徒刑。考慮到被告被判緩刑後不久後又再犯案,爲依法懲處和預防犯罪,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即時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檢察院上訴得直,改判被告人觸犯三項性侵兒童罪,三罪並罰,判處五年零三個月徒刑,命令即時押解澳門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