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共識只是民進黨單方之言何來共識?

蔡英文在《十年政綱》的「兩岸篇」中,為了閃躲「九二共識」,而提出了「台灣共識」。她說,「有關主權問題與現狀,《台灣前途決議文》明確主張民進黨的立場,而台灣現在內部最大的共識就是『維持台灣現狀』,雖然不同的政黨對於維持現狀的認知與解讀有所不同,但這個民主機制是台灣最珍貴的價值所在,這個民主機制也應該保障不同的聲音與主張;因此基於內部意見的多元性,必須透過民主機制形成一個內部的共識,或許可以稱它作『台灣共識」』,這對將來與中國建立和平穩定的互動,以及可長可久的架構,是非常關鍵性的條件與過程。」

其實,這個「台灣共識」並不是甚麼新貨色,早在民進黨內「總統」初選中,蘇貞昌就已提出過「台灣共識」。當時他指出,面對「二○一二」,民進黨一定要有兩岸論述。為此,他首度拋出「台灣共識」概念,主張以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為主要精神,堅持主權立場,同時要守住「生存是王道、民主是基石」兩大原則。

再往前一點,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也曾提出過「台灣共識」之說。他認為,面對中國強求統一的攻勢,台灣內部不分藍綠,必須以台灣核心利益為基礎,形成共識,妥善維護,才足以因應這一挑戰。只要內部政治繼續兩極而分化,共識即無從凝聚,台灣也難以適當回應兩岸關係的考驗。

由此,兩相對此,何其相似乃也?因此可以說,蔡英文只不過是拾人牙慧而已。而且,還是以「總統」初選中她的對手那兒「偷師」的。為此,一向「挺蘇」的《自由時報》社論就喜孜孜地宣稱這是蘇貞昌的「原創」。由此可見,蔡英文為了掩飾自己論述上的不足,連不抄襲初選對手原創論述的自尊都拋棄了。

今年初蘇貞昌提出「台灣共識」論述時,提出以「重疊共識、憲法各表」來取代「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謝長廷就認為,《台灣前途決議文》沒有辦法解決對「中華民國憲法」的爭議。謝長廷說,《台灣前途決議文》已經十二年了,事實上這項「決議文」也承認「憲法」,但「憲法」很多爭議,沒有共識的部分,大家都不願意去談。」為此,謝長廷進一步質問蘇貞昌「《台灣前途決議文》說依『憲法』叫『中華民國』,那你對『憲法』的看法?全盤接受?還是哪部份接受?哪部份不接受?」。謝長廷還特別針對「一中各表」議題要求蘇貞昌說明 「如何提出相對辦法?有沒有因應辦法?團結台灣及穩定兩岸的辦法又是什麼?」

在蔡英文再次推出「台灣共識」後,卻未見謝長廷說同樣的話。這很簡單,一來,當時他是批評自己在黨內的政敵,而蔡英文卻是自己支持的對象,並擔任了蔡英文競選總部的總指揮,又怎能混為一談?第二點重要的是,就像當時他批評蘇貞昌的「一中各表在哪裡」的那樣,這「一中各表」就是「九二共識」的核心內容,而蔡英文抬出「台灣共識」就是為了迴避「九二共識」,謝長廷若偏提這句,豈非是哪壼不開提哪壼?

這就是蔡英文提出「台灣共識」的原因,至少也是要閃躲「九二共識」。

然而,這個「台灣共識」,只是民進黨自己的東西,並非是大部分台灣民眾所都擁護的,因而何來叫「共識」?實際上,所謂「共識」,按《現代漢語辭典》詮釋,就是共同的認識,如經過多次討論,雙方消除了分歧,達成共識。

實際上,。「九二共識」就是海峽兩會經過多次討論及書函往來,最後確定的共同認知。盡管它沒有一個文件,書函上也沒有「九二共識」這個詞,但它確實是海峽兩會在「一個中國」議題上所取得的高度交集點。海峽兩會後來之所以能夠進行「汪辜會談」,能夠進行後續談判,而馬英九就職後海峽兩會能夠恢復談判,並一連簽署了包括「ECFA」在內的十五個協議,就是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的。

這一點,連陳水扁也不敢否認,只不過是以其詭辯的思維,抓住並沒有一個文件寫明「九二共識」這幾個字,就胡說沒有「九二共識」,但他又不得不承認,確實曾有那麼一回事,因而就叫「九二精神」。

呂秀蓮儘管提出了「九六共識」這個概念,但她並不否定有「九二共識」這回事。她說,雙方的確有「一個中國,口頭各自表述」的非正式共識,關鍵點可溯自李登輝主持的「國統會」的「八一決議」(按:即《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此共識民進黨恐怕很難假裝不存在。

因此,這個世界上確實是存在著「九二共識」。蔡英文不能為了反對「九二共識」,而睜眼說瞎話,胡說沒有「九二共識」。

而蔡英文所提出的「台灣共識」,這只是民進黨的單方面言語,不管它叫做《台灣前途決議文》也好,是蘇貞昌所說的「生存是王道、民主是基石」也好,或是蔡英文自己的「和而不同,和而求同」也好,都是民進黨的自說自話,既未有提交給海峽兩會討論過,更遑論得到海協會的承認和接納。因此,蔡英文以為可以拿「台灣共識」來代替「九二共識」,如果不是老天真的話,就是故意挑釁兩岸關係。

其實,就連《台灣前途決議文》也已被《正常國家決議文》所給否定了。實際上,《正常國家決議文》主張「國號」應正名為「臺灣」,應以「臺灣」的名義加入包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並盡速制定一部臺灣「新憲法」,破除「憲法一中」迷障;這部「憲法」應明訂臺灣「國家」名稱與「領土」範圍,以符合「現狀」,並徹底擺脫「中華民國」體制的後遺症;積極推動「臺灣」正名,全盤檢討法律體系、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的名稱與法律用語。特別是在國際組織與正式「邦交」關係,應以「臺灣」作為文件與活動的名稱。因此可以說,《正常國家決議文》的提出,是將《台灣前途決議文》完全推翻,甚至比「台獨黨綱」更加「台獨」。而基於「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台灣前途決議文》已被《正常國家決議文》所取代。因此,蔡英文在《十年政綱》的「兩岸篇」中再提《台灣前途決議文》,實際上是拿出已被民進黨廢掉了的政治文件作為自己的競選政治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