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面對刑事偵查的法律須知

一、大陸台商最怕涉嫌犯罪

大陸台商於中國大陸打官司時有所聞,有些為了貨款而打民事官司;有些為了政府的不法行政行為而進行行政救濟;有些則被認為涉嫌犯罪,而遭偵查機關「偵查」,甚至還遭到「羈押」。

面對官司,台商最怕的還是刑事官司,如果不幸遇到刑事官司該怎麼辦呢?由於中國大陸法治尚未完全上軌道,司法人員受賄也有傳聞,而一旦台商涉刑案,恐立即有「司法黃牛」向當事人或其家屬進行招攬,台商及其家屬務必小心,以免上當受騙;一旦上當受騙,一來耽誤案件,二來損失錢財,有時還有些後遺症。

然不論如何,找一位有專業能力、有熱忱的可靠「律師」則相當重要。

二、自訴案件不須經過偵查階段

在探討律師在偵查期間,可對刑事被告進行那些法律服務之前,先介紹一下「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由犯罪被害人逕自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無須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偵查的刑事案件。按大陸《刑事訟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現再將上述(一)、(二)的規定剖析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在台灣稱之為「告訴乃論之罪」,在大陸《刑法》中僅有少數幾種,如: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1998年1月19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1)故意傷害罪(輕傷);(2)重婚罪;(3)遺棄罪;(4)妨害通信自由罪;(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大陸《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即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害財產罪兩章),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三、律師能為刑事被告做什麼事?

透過上述分析,明白「自訴案件」的意義及範圍後,逕自進入本問題的探討,即瞭解偵查期間,律師究竟能為刑事被告提供那些法律服務?

一個案件在偵查期間,被告選任辯護人,而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資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權益(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5條)。

大陸《刑事訴訟法》與台灣的規定有所不同,其在偵查期間,可分為「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而律師在這兩個不同的階段,其作用也不同,現分述如下:

(一)偵查階段

在案件偵查階段,大陸《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其主要作用是幫助犯罪嫌疑人保障其合法權利,律師可以做下列事情:

1 . 會見犯罪嫌疑人:如該犯罪嫌疑人遭羈押,受選任辯護的律師,可以前往羈押場所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2 .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提供「法律諮詢」的目的是幫助嫌疑人瞭解其案件本身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規定。

3 . 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最期盼的就是獲准「交保」,按大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稱之為「取保候審」。換言之,「案件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即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將其從羈押場所釋放,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保證在傳訊時及時到案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二)審查起訴階段

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所以,就有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

在此一階段辯護律師除有前述權利外,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資料,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筆者在此提醒台商或其家屬注意,既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務必敦促律師盡責並發揮其角色功能,所以在此一階段,特別要做以下兩件事:

1 . 調查取證:盼能透過此一程序,發現得到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

2 . 提交辯護意見: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已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而辯謢律師宜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交「辯護意見」,這是刑事訴訟程序中,辯護律師應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辯護意見可作下述爭取:

(1) 爭取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有「法定不起訴」事由存在或可酌定不起訴,或證據不足,辯護律師應為其當事人爭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 爭取作出變更罪名或改變案件定性:罪名及案件的定性往往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如依據辯護人調查取證而獲得有利的事實及情節,則可請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是否考慮變更為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

四、選律師很重要

綜上所述,台商應可明瞭面對刑事官司,找一位專業負責的律師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找的律師未能充分配合當事人,又不把當事人案件當一回事,則當事人必然受損!

過去有些台商在選任辯護律師時,確實有些不愉快的經驗,盼台商或家屬於選任律師之前,宜詳細打聽,審慎決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李永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