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二號報告:

二零零四年四月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專責小組諮詢工作

第三章: 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現時

實際情況

憲制基礎

基本方針政策及政治體制的設計

政制發展進程

現時實際情況

政治人才

參政團體成熟程度

公共政策的研究

行政主導及行政、立法關係

現時處理的問題

第四章: 專責小組就原則問題所收集

的意見

第五章:專責小組對《基本法》中有

關政制發展原則問題的看法

(一) 中央和特區關係

(二) 「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

(三) 「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及「有利於

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原則問題總結

第六章:結論

第一章:引言

1.01 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展關係到《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中央與特區的關係、香港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 以及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二零零三年特區政府進行了內部研究, 為二零零七年以後的政制發展的工作做好準備。

1.02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 行 政 長 官 在 北 京 述 職時, 國家主席向行政長官表明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政治體制發展的高度關注和原則立場。

1.03 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行政 長官在施政報告中表明特區政府瞭解市民對未來政制發展的關注。行政長官承諾在維護「一國兩制」及恪守《基本法》的基礎上,特區政府會積極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行政長官並成立一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包括律政司司長和政制事務局局長組成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和法律程序作深入研究, 就此徵詢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聽取市民對有關問題的意見。

1.04 同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發表談話時重申中央政府的高度關注, 並表示希望特區就此問題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充分商討, 然後才確定有關工作安排。

1.05 經國務 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安排,今年二月八日至十日專責小組在北京與該辦及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會面, 就政制發展事宜進行商討, 並與一批內地法律專家舉行座談。專責小組訪京之行的工作已於返港翌日隨即向立法會及公眾詳細說明。

1.06 特區政 府於三月廿六日收到中央正式通知,表示香港政制發展涉及的法律問題將提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四月二日至六日舉行的會議議程。三月三十日專責小組在深圳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港澳辦代表會面, 完整介紹專責小組在過去兩個多月就法律程序問題所收集的社會各界意見, 以及特區政府對這些法律程序問題的看法。這些意見及看法詳載於專責小組於三月三十日公佈的第一號報告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四月六日決定並公告,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

1.07 本報告 集中處理《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

第二章:專責小組諮詢工作

2.01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諮詢工作的具體安排, 已詳載於專責小組第一號報告第二章中。

2.02 截至四月三日為止,專責小組約見了86 組團體和人士, 聽取了他們對有關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意見。

2.03 專責小 組在二月十九日設立政制發展網頁。到四月三日為止, 市民瀏覽該網頁已超過148,000 次。

2.04 專責小 組自一月七日至四月三日為止,共收到約660 份市民的信件、傳真和電郵,就政制發展事宜和《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和法律程序問題表達意見。

2.05 第一號 報告的附件1, 載列三月二十四日之前,各團體和人士與小組會面前後交來的91份意見書。

2.06 專責小 組與各團體和人士會面後,把他們就有關原則和法律程序的十二條問題所表達的意見, 整理為會談撮要初稿, 交回他們核實內容, 並徵求他們同意公開有關記錄。在第一號報告截稿時, 有部份會談撮要已得到確認和同意公開。我們把有關的會談撮要當中涉及法律程序部份共38 份,按他們與小組會面日期順序列於第一號報告的附件2;當中部份會談撮要初稿於截稿前仍未得到確認。但我們公開有關撮要初稿時, 已清楚註明有關記錄未經確認。

2.07 第一號報告的附件 3 收錄了其他公眾人士就法律程序問題提交的書面意見共241 份。此外小組也把從三月二十四日至三月二十九日所收到的與小組會面的各團體和人士交來的報告書、連同一些經確認的會談撮要以「附件1 及附件2 補充」形式,於三月三十日與第一號報告一併公開。同日,專責小組把這些資料一併交予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港澳辦代表。

2.08 本報告 集中處理《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 我們現把所收集到涉及原則問題的意見載附在以下附件中:

附件1 - 三月二十四日至四月三日為止與專責小組會面的各團體及人士所呈交的書面意見副本(三月二十四日之前所收到的書面意見已載附於第一號報告附件1)。

附件2 - 與專責小組會面的各團體及人士的會談撮要( 有關原則問題部份)。

附件3 - 截至四月三日為止從其他途徑包括電郵和傳真等收集到而未載附於第一號報告附件3 與政制發展問題有關的市民意見。上述附件的文本已存放在民政事務處以供參閱。市民也可從政制發展網頁上瀏覽有關附件。

第三章: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現時實際情況

憲制基礎

3.01 專責小組考慮政制發展問題,先從憲制基礎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 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並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 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根據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3.02 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決定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 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3.03 《基本法》第十一條就此亦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3.04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以及其制度,皆由中央根據憲法及透過《基本法》決定,特區不能單方面改變中央所設立的制度。

基本方針政策及政治體制的設計

3.05 《基本法》序言說明制定《基本法》的目的,是“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按照中央在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所採取的政策,特區的政制發展,要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中央最近亦透過各種不同的方式, 表達對各項原則性問題的看法。總的來說,「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高度自治」是香港特區在中央授權下實行高度自治; 香港政制的發展不能違背「行政主導」的原則;「均衡參與」是香港的政制必須照顧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 香港的政制發展要循序漸進, 充分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

3.06 姬鵬飛主任在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提交《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時, 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 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 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 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

3.07 《基本法》第四章及有關附件具體規定了特區的政治體制, 規定了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機關的組成、職權和相互關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成員的資格、職權和有關政策。

3.08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3.09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政制發展進程

3.10 回歸前,香港的總督是由英國委派,在香港實行殖民統治。回歸後,按照「港人治港」原則與及《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亦由第一任選舉時的400 人增加至第二任選舉時的800 人。選舉委員會是由約163,000 名不同界別的合資格選民依照法例產生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絕大部份是透過選舉產生。

3.11 回歸以前,香港處於殖民時期,在上世紀八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