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她強調,修法是為增加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希望修改現行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法案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
陳麗敏稱,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自1997年生效至今已14年,期間先後因多項法例的頒布作相應修訂。隨著社會發展,法典的部分規範未能有效回應社會需求,有必要檢討。政府於2011年就《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進行公開諮詢,分別聽取了司法和刑事警察機關、律師業界和學術界的意見,在所收集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她強調,是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典》參考了其他地方的經驗,主要目的是在現有基礎上,增加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希望透過修法,提高訴訟效率。
修法保訴訟人權利
在確保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方面,法案建議修改的內容包括將盲人及未成年人納入強制獲得辯護人援助的範圍;將嫌犯為非本地居民的訴訟定性為緊急程序;禁止下午9時至上午6時進行住所搜索;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更改地址須告知有權限當局;修改訴訟程序期間,建議將提起上訴的期限由現行10日延長至20日,並修改上訴期間的計算;強制為所有聽證進行錄音及視聽錄製;明確規定法官在判決說明理由方面須包括審查及衡量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
革新訴訟 簡化審判
陳麗敏說,在革新特別訴訟程序方面,法案建議修訂簡易和最簡易訴訟程序,以及設立簡捷訴訟程序。
簡化審判制度方面,法案建議修改嫌犯缺席審訊機制,減少押後審訊的情況;修改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在聽證中缺席的機制;將訴訟行為的不到場的情況分為可預見及不可預見;一併審理案件相牽連的嫌犯;放寬宣讀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及嫌犯向法官或檢察院作出的聲明的情況;可由刑事員警機關採用“身分資料及居所之書錄”等。
完善上訴制度
為完善現行的上訴制度,法案提出容許在上訴理由闡述不足時予以補正,以減少駁回上訴的情況;擴大裁判書製作人作出決定的權限;減少由評議會審理的事宜;減少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的情況等。
另外,由於法案建議增加簡捷訴訟程序,所以須修改《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以訂定簡捷訴訟程式的司法費。
議員認為條文需具體解釋
對於政府此次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立法會多數議員持贊同態度。但希望政府能夠提供更多諮詢和法案修訂資料。陳偉智議員表示,修法確保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完善上訴制度是大家的共同心願。所以他認同修法的理由陳述,但他強調,法案具體條文可能未必完全表達和配合修法目的,議員未必人人是法律專家,希望政府能夠在細則性審議中,具體解釋案條文。
政府代表回應時重申,法案是經廣泛諮詢制訂。其中也並無大的原則修改。政府會努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法案最終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