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選舉中的“滿票”和“零票”

基層選舉制度的尷尬

前些年,筆者曾以縣委書記的身份組織過兩次縣級黨代會和人代會的選舉。那時候,上級黨組織確定的候選人“高票”當選而其他“陪選”人員只得寥寥數票的情況司空見慣,但是,得“滿票”的十分罕見,一票不得的幾乎沒有。

近年來,這種狀況發生了悄然變化。2006年,筆者參加了20多個縣(市、區)的換屆選舉專項巡視工作,發現在這些地方,得票率超過95%的“高票當選”者明顯增多,而且出現了一批得“滿票”和得“零票”的候選人。

眾所周知,我國基層黨委領導機構,採取分層選舉的辦法,即由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再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常委會(包括書記和副書記)。常委會委員、書記、副書記人選由上級黨委確定,在向代表大會提出候選人名單時,按差額選舉規定多提一名常委人選。委員候選人,由前屆縣委常委會按照上級組織部門規定的“差額”數量(一般多於應選人數3~5名)提出,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後,以大會主席團的名義提交給代表醞釀後進行差額選舉。

幾百甚至近千人代表沒有一個持不同意見,似乎也不合常理。不合常理的“滿票”和“零票”逐漸增加,折射出現行基層選舉制度的尷尬。

基層換屆選舉工作的第一階段是新一屆領導班子人選的推薦考核,由上級組織部門派考核組操作。第一輪“民主推薦”俗稱“海推”,即由參加推薦的人員自由提名。但是,有3個重要因素使這種“民主”措施的實際效果打了折扣。

一是參加推薦的人員,以兩級領導幹部為主體。他們的意願,雖然能夠一定程度地反映民意,但卻更多地體現著本縣領導幹部階層和上級組織部門的意圖。二是不允許幹部進行適度的競爭和展示。上級黨組織強調,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升降去留,一切聽從組織安排。在這樣的環境下,不乏個人好惡等感情因素,而感情因素,又給善於拉票的幹部提供了更多的“運作”空間。三是上級組織部門對班子成員的年齡、性別、政治面貌、交流任職等條件,往往都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推薦結果相對集中在組織框定的範圍內。

保證選舉“萬無一失”

為了保證選舉“萬無一失”,上級組織部門和選舉的組織領導者,還要在會議期間召開各代表團臨時黨組織書記會議(即代表團所在行政區域的黨委書記)和人代會中共黨員代表會議,強調“與組織保持一致”的政治紀律。同時,組織部門的幹部以“工作人員”的身份深入到各代表團,掌握思想動態。大會選舉日,組織部門的幹部身著筆挺的西服,站立在會場各個角落。這些舉措,使本來就很少的具有“異見”的代表心存顧忌,選票自然高度集中在組織確定的人選上。

筆者前些年參加的黨代會和人代會上,組織部的幹部將保留誰,“差”掉誰的名單私下傳達給幾個具有中層領導幹部身份的代表,在醞釀會上,這幾個代表以此為依據,發表“個人看法”,代表們都明白其中的奧妙,紛紛拿筆在醞釀名單上做好記號。2006年這次黨代會,筆者以工作人員的身份到會,發現這一“程序”有了變化:代表團的書記和組織部門負責人,直接向代表們傳達上級意見,明確要求大家做好記錄,不要弄錯。

“強差”和“弱差”

為保證選舉不出差錯,並為而後的幹部安排奠定基礎,各級黨委書記和組織部門負責人對“差額”人選的確定頗費心思。如果安排競爭力過強的人選,即通常所說的“強差”,可能真被選上,影響組織意圖的順利實現;如果安排各方面條件太差的人選,即通常所說的“弱差”,既有損於黨委的民主形象,又不便於以後的幹部安排。所以,近年來各市、縣安排的常委和副市(縣)長差額人選,多數都是具有一定競爭力的幹部。雖然他們的“落選”毫無懸念,但下次換屆選舉或屆中出現空缺的時候,他們往往成為遞補上位的首選。另外,政府副職的差額人選,需要代表聯名提出,“組織上”在確定人選之後,還要動員20個代表,簽名提出。

儘管經過這麼多環節,前些年的換屆選舉,仍然有個別“差額”人選或組織視野之外的人選在選舉中勝出,差額人選得票數量接近組織推薦人員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事後,上級組織部門進行追查。在查不出當事人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下,選舉當然有效。但是過了一年半載,則要對違背組織意圖當選的人員進行調整調動;對具有“小動作”嫌疑的幹部則另眼相待。這樣一來,一些人悟出一個道理:如果組織上沒有安排,你不但不能通過選舉實行職務晉升,而且得票越少越好。

所以,前些年的選舉,一些“差額候選人”雖然不敢奢望當選,但還是希望多得幾票。近兩次換屆選舉,卻對“得零票”感到由衷高興,因為這樣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任何小動作,組織上滿意,在不久的將來,就可以獲得提拔和重用。旁人也明白這裏面的玄機,不但沒人對“得零票”的人看不起,反而會由衷祝賀。

儘管基層選舉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都幾乎無一例外地把“滿票”和“零票”增多的現象作為換屆選舉圓滿成功的重要標誌加以充分肯定。但很明顯,這種現象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這種情況下,由於缺乏政治生活中應有的依法公開競爭,導致了幕後私人關係運作的所謂“跑官要官”屢禁不絕;同時也影響了黨代表和人民代表在選舉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利於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

(李克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