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釋誠意促成具兩岸特色保障投資協議

在一波三折、延宕多時之後,昨日在臺北舉行的第八次「陳江會」,終於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和《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這為兩岸談判進入「深水區」後,如何互諒互讓,由淺入深,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示範。

二十多年前,在當時的台灣當局仍然實行「三不政策」之時,不少台商面臨台灣經濟轉型及民進黨「反商」等壓力,冒著極大風險直接或透過間接途徑前往大陸投資設廠經商,篳路藍縷,披荊斬棘,既收獲了成果,也遇到過失敗挫折,因而對投資保障有很高呼聲。為此,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給予提供法律規範。但這只是單方規範,欠缺雙方的努力及規矩。由此,不少台商要求兩岸兩會按照國際慣例,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而與此同時,由於近年大陸也有商人前往台灣投資,同樣也需要保護。因此,這個協議既然是「兩岸」,也就是雙向的,前往台灣投資的大陸企業及商人也應得到同樣的保護,這是符合「WOT」的精神和規範的。

海峽兩會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在經過七次「陳江會」先後簽署了十六項協議之後,進行關於「兩岸投資保障及促進協議」的磋商,並已就基本內容達成了共識,原計劃在第七次「陳江會」予以簽署。但卻節外生枝,由於今年三月大陸全國人大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遭到公安逮捕或執行監視居住,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告知家屬的規定,這本來是進步的法案;但其中有一條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需待「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才得通知被拘留者家屬,而且可以徑行羈押半年的「國安條款」,泛綠政黨和「法輪功」團體趁機起哄,令到一些台商惶惶不安,要求海基會在協議中增加排除「國安條款」的內容。

然而,北京倘是對台商給予提供排除「國安條款」的待遇,當台商在大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而被公安拘捕時,同樣也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台灣家屬,這就已屬「超國民待遇」,與大陸基本法律的規範有衝突。另外,台灣方面對於爭端解決機制安排,也希望增加「國際第三方仲裁」,這也明顯抵觸大陸方面的現行法律規定。因此,本來可以簽署的協議也只得暫時擱置,設法找出解套辦法。

關於「國安條款」的問題,此要「一分為二」看。一方面,絕大多數台商到大陸投資是為逐利而來,在商言商,絕少涉足政治領域,因而即使是有碰觸法律紅線,也多是與觸犯商業經營的刑事法律有關,而較少涉及國家安全及恐怖活動等問題。因此,一些台商的的疑慮,就純屬多此一舉。但另一方面,按龐家均《大衛《情報劄記——台灣軍情局高官回憶錄》一書所透露,台灣軍情局確實曾經在台商中進行布建,要他們利用台商身份作掩護,在大陸進行間諜活動,而事實上大陸國家安全機關也會公佈過破獲個別台商為台灣情報機關蒐集情報的案件。另外,台灣的某些「法輪功」學員也在大陸經商過程中,進行法律不允許的活動。而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所拘捕的鍾鼎邦,據說就是涉嫌破壞大陸電視播放設備的「法輪功」學員。因此,台灣的「法輪功」組織對此議題反應最為激烈。

因此,民進黨及某些「法輪功」組織對「台商保護協議」未能提供「超國民待遇」的反彈,一方面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刻意要阻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進度;另一方面就是要為自己在大陸進行違法活動爭取到「保障」。這當然是理所當然地遭到大陸海協會的抵制了。但卻也使大多數守紀遵法的台商,未能及時享受到「台商保障協議」的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也就給拖延了。而按台灣傳播學上的理論,由於這種被故意渲染的「恐懼感」搶先佔領了輿論制高點,因而也就形成了「主流輿論」,確是令到台灣民眾受到感染而存有疑慮,這是必須顧及到部份民眾的感受的。

但是,無論是國際慣例,還是中國大陸與其他一百三十九個國家所簽訂的投資保護協議,都沒有處理人身安全議題的條文,因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領域的議題。不過,大陸方面釋出了最大的善意,並採取了靈活處理的手法,在第八次「陳江會」上另行公佈了《兩岸兩會有關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共識》,規定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如果當事人家屬通過一方業務主管部門向另一方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另一方應將查詢結果儘快回復。這樣,既履行了國際規範,又解除了台商懮慮,因而可說是具有兩岸特色的投資保護協議。

至於爭端解決機制安排的問題,也予以靈活處理,明定在合意的前提下,爭端當事人雙方可自主選擇兩岸(包括台灣、大陸、香港)的仲裁機構,以及雙方合意的任何仲裁地點,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國際仲裁人士進行仲裁程序。這也是一個善意的表現。

當然,既然是「兩岸投資保護」,大陸商人在台灣投資的保障,同樣也重要。這是台灣方面也作出了讓步。這就體現了互諒互讓精神。更重要的是,「兩岸投保協議」在名稱中寫入了「促進」一詞,這是國際慣例及大陸與一百三十九個國家所簽訂的投資保護協議都沒有的內容,因而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尤其是在國際經濟低迷的大環境下,台灣傳統製造業面臨挑戰和壓力,而「兩岸投護協議」則將「促進」投資視為重點,議定兩岸雙方將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並保護相互投資,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並將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這將更好地鼓勵台資加大對大陸投資,另一方面也讓更多陸資有意願到台灣投資,對深化兩岸產業合作具有戰略意義。

闖過了「兩岸投護協議」這一關之後,還有服務貿易、爭端解決等後續協議,這完全是「WTO」架構下「自由貿易區協議」的範式。只要雙方能繼續秉持誠意和善意,互諒互讓,不要節外生枝,提出一些與現行法律不符的訴求,就一定能夠克服某些障礙,達成更多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具有兩岸特色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