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設辦事處:賴幸媛修法說或別有含意

第八次「陳江會」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和《兩岸海關合作協議》之後,緊接下來的,就是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兩岸貨物貿易協議,為兩岸民眾謀取更多實在的利益,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增添更多實在的內涵。當然,還有海峽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問題。因此,在第八次「陳江會」後,海協會長陳雲林在與「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會面時,主動提出在海峽兩會下次會談時商討互設辦事機構的問題,而賴幸媛則搬出馬英九在去年提出的「黃金十年」的「和平兩岸篇」中,有關「循序穩健推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之說,予以呼應。雙方都同意就此議題各自進行規劃、評估與研究,並在適當時機意見溝通,等到適當時機就會針對雙方規劃的重點作做廣泛的意見交換,並積極處理。但賴幸媛又表示,由於事涉立法,必須充分準備,因此現在還無法回答明確時機,但兩岸都會積極處理。

從陳雲林和賴幸媛的談話內容看,雖然雙方都贊同洽商兩岸互設辦事處的議題,但各自的訴求卻存在一定的差異。陳雲林的訴求,只是單純的大陸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的互設辦事機構的問題;而賴幸媛則有意要籍此「趁熱打鐵」,進一步將雙方所設的辦事處提升到「綜合性」的辦事機構的位階。

這是因為,倘若是單純的海峽兩會在對岸設立的辦事機構,就不存在賴幸媛所說的「修法問題」。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就已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這項條文規定已授權「行政院」核準作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的海協會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而按照「對等原則」,「行政院」當然也已獲授權核準作為台灣地區的財團法人的海基會在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倘是單純的海峽兩會在對岸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在台灣方面來說,早就已是有法可依,無須「修法」。

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也規定:「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據此規定,海基會已在台灣地區的中部、南部設立了分支機構,當然也為其在大陸設置辦事機構提供了法源依據。而在大陸方面,《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第十四條也規定,「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處機構」。為此,海協會就在澳門設立了辦事機構。按此規定,海協會當然也可以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機構。因此,倘僅是海峽兩會互設辦事機構,雙方都已備有法源依據。

然而,為何賴幸媛仍要強調必須「修法」呢?估計,是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一、「陸委會」不把海協會視作為一般的「法人、團體」,因而《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授權不足,而必須修改此一條文規定,以補強其法律效力。

實際上,按照台灣方面的思維邏輯,海基會的業務雖然是受「陸委會」監督,並由「陸委會」授權與海協會談判,甚至連其大部份業務經費也是由「陸委會」提供,但從組織形態上,海基會卻確確實實是一個民間中介團體,是透過與「陸委會」簽署契約後,正式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此,海基會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團體,代表政府與大陸方面進行單純的事務性的溝通,並為民眾提供服務。這樣做的好處是保持彈性,並成為隔絕兩岸官方直接接觸的絕緣體。

而在台灣方面的眼中,海協會的性質並不盡同於海基會。它基本上算是國台辦的一個分支單位,或可被視為國台辦綜合局的派出單位,因而並非是民間團體,至多也是一個「半官方單位」。因此,海協會倘要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就並不適用於《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而必須修訂這個條文內容,補強其法律效力。

二、台灣方面或許還有「更具野心」的想法,就是趁此機會,以「一國兩區」的論述,「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定位,來互設「綜合性」的辦事機構。以台灣方面的設想來說,就象「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那樣,在大陸的主要城市設立「××事務局」。當然,其公開名稱可以稱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既然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已經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亦即香港、澳門已置於北京的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陸委會」都可以在此設立辦事機構,為何就不能在大陸地區的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設立「綜合性」的辦事機構?

倘此,台灣方面派駐大陸各主要城市的綜合辦事機構,其功能就不單止是像海基會派駐台灣中部、南部的辦事機構那樣,為當地的台灣民眾辦理公證等業務,而是象「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機構那樣,將台灣地區各相關部會的業務功能攏集在一起,具有「發證」甚至是「簽證」(對在大陸的外國人而言)的功能,是個「準外交單位」,因而還應享有「公務郵袋」的禮遇(為避免「一邊一國論」,而不叫「外交郵袋」)。

為體現「對等原則」,大陸方面派駐台灣的機構,也可照此模式辦理。倘此,就必須對《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進行性質上的修改了。

實際上,早在二零零八年六月第一次「陳江會」在北京舉行之時,海基會顧問兼發言人馮定國就即時宣稱,海峽兩會將會互設享有簽證功能的辦事處,並指這是「陳江會」的「最大賣點」,因而鬧得沸沸揚揚。而馬英九「黃金十年」的「循序穩健推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之說,則更是超越了海峽兩會,晉升為「兩岸」的層級。

其實,陳雲林曾經提出的由中國旅行社在台灣設立辦事處,為台灣居民代辦受理申請及代發「臺胞證」的業務,以方便台灣居民到大陸旅遊、探親、公幹的建議,其業務性質是一個國家內部的「簽注」;而台灣方面所追求的「簽證」,則是屬於國與國關係。兩者具有性質上的差別,不可等同混淆。

實際上,台灣居民所申領的「臺胞證」或加簽,是由大陸公安部授權廣東省公安廳簽發的,因而是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性質。同樣地,台灣方面向大陸居民發出的「入台證」,也是由隸屬於「內政部」的「入出境及移民署」簽發,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性質。這與「簽證」是由「外交部」及其駐外使領館簽發,是屬於國與國關係,是完全不同的。

即便是由海基會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機構,並可以直接簽發「入台證」,但也因「入台證」的封面印有「中華民國」字樣和「青天白日滿地紅」圖案,等於是台灣當局是在大陸地區行使「中華民國」的「公權力」,這對大陸當局來說也是犯忌的。因此,台灣方面為了達成互設機構的目的,有必要改革「入台證」的封面設計,就像大陸方面發出的「臺胞證」的封面不具有任何「國家主權」標識的圖案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