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入賭場年齡更需業界配合

博言

受到社會一直關注的《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其內逗留及博彩的條件》法案,最終於最近獲得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將於擬十一月份正式執行,法案也白紙黑字地規定將進入賭場的年齡由原來的十八歲提升至二十一歲,以及列明一些對若有違法公司的處罰條例,法案表面上是嚴明,讓沒夠十八歲的居民或旅客入賭場有了禁足令,特別未來“沒夠稱”或是講沒夠二十一歲的居民就不能入賭場做荘荷工作。可是法案也有不足之處,其只是針對博彩場所外,其他有賭博成份的例如跑狗場、賽馬或白鴿等就沒有列入之中,可以講也是法案在制定的過程中不到位的一個遺憾,同時法案也不明文規定如何執法,哪個部個部門負責執法,這也是另一個缺陷,或許正如當局所講的會則令賭場抽樣檢查,這或許會是令人感受法案的制定有戲劇性的成份,除控制做荘荷的年紀之外,對於一些看上去年紀與長相不相呼的居民或旅客進入賭場娛樂,要真正百分之百將法案執行得好,相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案生效後,也關鍵當局如何去執法,以及會出現業界是否能配合等實際性的問題。

其實,我們都知道博彩業為本澳社會經濟帶來豐厚的收益,但有利也有弊,博彩業還會為社會帶來負面的社會問題,其中病態賭徒問題一直社會各界關心及疼心的問題。在回歸之後,博彩業開放十三年以來,外資的博彩企業進注本澳之後,博彩業在百花爭豔、百花齊放、遍地開花之際,居民的整體收入亦來得非常之容易,一些年青人受到環境的影響及搵快錢或抵不過金錢的誘惑,他們對賭的觀念也發生變化,對賭的免疫力亦有減不增,據有數據統計,因賭失去家園或欠債累累及成為病態賭徒的居民當中,絕大多數都是年青人就成為“主力軍”,賭場的誘惑確實是十分有魅力,這麼多年來也不知有多少年紀輕輕的荘荷就是受不到誘惑的引誘而葬送了自己的前程。然而,社會普遍的共識是希望將進入娛樂場所的年齡提升至二十一歲,也是希望攔一攔那些心智不夠成熟的年輕人能暫緩幾年進入賭場,以起到更佳的作用。但是,法案規定將年齡提升至二十一歲是否是最佳的年齡呢,或許可認講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更有團體希望將年齡提升至二十四歲,可是,我們也不能忘記《基本法》賦予年滿十八歲的居民都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可以講他們是成年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之下,他們有法律賦予的自由權及行為權利,照道理不應受到某些法律的局限而不能進入娛樂場所的,《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其內逗留及博彩的條件》法案的制定,規定進入娛樂場所需要年滿二十一歲,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幾呼有一種是剝削了已年滿十八歲年青居民的自由及工作的選舉性,也就是講,法案的制定與基本法賦予居民的權利有矛盾的一面。可是,政府當局是基於博彩娛樂業是一個較為特殊的行業,為本澳未來社會整體居民質素的問題,不得不就出此下策,居民也應支持及理解政府當局的苦心。

然而,眾所周知,在賭權仍未開放之前,根據博彩專營公司內部規定,博彩從業員不能進入賭場參與賭博;然而,自賭權開放後,雖然博彩從業員不能進入自家賭場賭博,卻可到其他博彩公司,容易令從業員因此染上賭癖或揮霍過度終鋌而走險。隨著年輕人進入賭場任職莊荷人數不斷增加,他們大多數因為心智未成熟或價值觀念薄弱,容易生起犯罪念頭。最近頻頻發生有年輕的賭場荘荷為了金錢失去理智的事件,偷取籌碼及與不法人士內外合作及利用賭場監管漏洞詐騙籌碼的案件頻有發生。就日前一名莊荷涉在候審期間又再犯案偷取籌碼,且上月先後發生多宗任職賭場的員工因抵受不了金錢誘惑鋌而走險,令社會關注博彩從業員因抵受不住「花綠綠」钜款工作環境的引誘而自毀前途。對此方面,議員關翠杏日前則建議特區政府與博彩公司共同合作,一方面為博彩從業員提供適當輔導,另一方面通過立法及完善賭場監管機制,「雙管齊下」減低博彩從業員因染上賭癖或受金錢誘惑而犯罪的危機。關翠杏也指出:隨著博彩從業員人數不斷上升,他們的犯罪比率亦相對增多,特別是博彩從業員多數為年青人,他們往往因為心智未成熟,又或者難以抵擋各種賭博與金錢誘惑而誤入歧途,情況令人理解。為此,她建議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及博彩公司應攜手合作,研究及瞭解博彩從業員犯罪的心態、原因等,然後為從業員提供適當輔導,緩減他們在工作過程中所面對的壓力。同時,博彩公司亦應設法完善賭場監管機制,防止博彩從業員有機可乘,利用漏洞,出現不法行為。她促請特區政府考慮從源頭立法,健全博彩從業員資料庫,規限他們不能進入本澳所有賭場參與賭博,防止他們因染上賭癖而犯罪。她認為,由於博彩從業員需要終日身處「花綠綠」的金錢世界中工作,容易因抵受不住金錢誘惑,萌生犯罪念頭,因此她呼籲博彩從業員,特別是年輕的博彩從業員,一旦感到工作壓力過大,又或者有犯罪念頭出現,應第一時間向政府相關部門,如社工局或民間服務團體尋求協助,學會如何面對金錢誘惑及工作壓力。

《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其內逗留及博彩的條件》法案是規範進入賭場、在場內博彩的條件,禁止未滿廿一歲人士進入賭場及工作,規定被禁止博彩人士的投注及其贏取彩金充公特區政府庫房。法案限制進入賭場的人員,變相限制基本權利,社會爭議極大,尤其廿一歲有關規定。法案也規定經司法裁判宣告的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明顯精神失常的人、公務員、醉酒狀態或受毒品作用影響的人等,均不許進入賭場。法案旨在解決博彩業迅速發展所帶來的社會問題,特別是病態賭博、青少年過早接觸、參與賭博,冀立法將負面影響減至最低。法案突破性引入自我申請“禁足令”,規定博企如讓禁止進入賭場人士入場或在場內工作,罰款一萬至五十萬元。違反禁入賭場規定人士亦需罰款一千至一萬元。當局的立法原意是減少廿一歲以下人士參與博彩的誘惑、幫助病態賭徒,希望在職人士再三考慮其博彩行為,如不幸染上賭癮,應先離開博彩環境,康復後可再任職。但是,法案規定,博企如允許禁止進入賭場人士在場博彩、工作、逗留,即屬違法,即使單純過失均要罰,罰金由一萬至五十萬元不等。不過亦有例外情況,要看個案而定,博企未必會受罰。政府日前解釋時稱,博企有責任制訂一些措施,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預防或限制禁止進入賭場人士入場,違法要受罰,但亦有例外情況,若博企已做足檢測措施,但仍讓一外貌成熟、看似三十歲、但實際年齡為廿一歲以下的人士進入了賭場,博企未必要受罰。博監局會按實際個案調查、分析,判定博企需否負上法律責任。除博企可能受罰外,在娛樂場作出以下違法行為的人亦會被科罰一千至一萬澳門元,包括未滿廿一歲的人,在娛樂場內被員警要求出示身份證而拒絕出示者,違反幸運博彩規則的人,在娛樂場滋事的人,明顯處於醉酒或受毒品影響的人,攜帶武器、爆炸裝置或爆炸物的人,攜帶用於錄像或錄音儀器又未經博企同意的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陪同被代理人進入娛樂場,未經博企許可在娛樂場內出售或意圖出售財產或服務,又或進行任何財產或服務的交易等。除上述處罰外,當局可禁止違法者進入一家或多家娛樂場,為期最短六個月、最長兩年的附加處罰。其實,法律明文就是這樣而定,條條框框定得看上去是很嚴謹,但是誰都知道賭場是一個複雜的地方,相信對於執法法律來看會有一定的難度。當然對於想做荘荷的居民來講,在年齡上就必須足夠二十一歲,或相信會對沒滿二十一歲的居民想進入賭場起到一定的用途,並且對於預防病態賭徒方面,這也有一定的效果。

《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案規範被禁止博彩人士的投注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或其他幸運博彩收益將歸特區政府所有,特別是對於從事博彩業人士成為病態賭徒後,是否可以應其親屬要求禁止其進入娛樂場,但如何保障其工作與收入?當局制訂法案其中一個目的是希望對沉迷賭博或有機會沉迷賭博人士加強其自律性,對自己的博彩行為作深入思考,更好地掌握自己的博彩行為,當中亦包括所有在娛樂場所任職的所有人士,因此希望有關法律能令更多博彩業在職人士作更多思考。經濟財政司長譚伯源日前則稱,立法的原意是希望減低博彩對廿一歲以下人士的誘惑,或協助病態賭徒遠離博彩氛圍,假如在娛樂場內有工作人員不幸成為病態賭徒,亦希望提供協助,讓他離開博彩環境,待其擺脫賭博的病態後,可以隨時回到娛樂場任職。法律的精神是希望協助到所有病態賭徒,亦即包括在賭場內工作而成為病態賭徒人士。並且有關法律條文亦明確被禁止博彩人士的投注金額以至其贏取的彩金的處理方法,有關金額及彩金應歸特區政府所有,從而能明確任何被禁止博彩人士均不可領取其贏取的彩金或取回投注金額,經營者也不可留置投注的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但假如彩金或利益以財物(例如汽車)或服務(例如免費入住酒店)時,博監局有義務計算該財物或服務的價值,以確定納入特區政府所有的價值部分,而且禁止博彩人士被沒收的所有收益均會收歸財政局。這樣的規定會否起到作用,仍然需要時間來證實,相信大家都關注就是對法案的執法力度問題。

也眾所周知,據相關資源顯示,博彩業從業員就是病態賭徒高危一族,因為他們每天對著賭台,看著賭客賭錢,容易產生賭博迷思,會認為自己深知賭博之訣竅,以為讓他們來賭的話會較有把握贏錢,可是,他們也萬萬不知“當局者迷”,這一句名言,近年凡涉及博彩從業員出現的犯罪行為,大都與賭敗欠債有關,已經可以足以證明得到。特別現時博彩企業有六家,賭場有三十多間,任何一家博彩從業員落班後及換了服裝後,他們都可到另一家博彩企業的賭場內賭博,他們並沒有什麼身份標誌,而且現行的法律並沒有規範或不允許荘荷在落班之後不能參與博彩的規定,其實,對此方面,很多人都認為這是一種缺陷,為何政府當局不能以立法的方式,並建議六間博彩企業須承擔社會責任,保護從業員遠離賭博的禍害,並六間博彩企業需要制定統一的行業規章,規範所有博彩從業員不得進入本澳任何賭場直接或間接參與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