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不能加入不利僱員內容

【本報訊】中級法院裁定,僱主向僱員發出的工作證明中不可隨意加入不利僱員的內容。

案中的僱主向 2名被解僱員工發出的工作證明中,寫上 2人“私下取去公司貨物等懷疑不法行為”等內容,勞工局調解後,僱主重新開出的工作證明仍列不利員工的內容,勞工局決定向僱主罰款 1萬元,僱主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指出,僱員若沒要求,僱主不能在工作證明中隨意加入自己想加入的內容。在勞資關係中,僱員是弱勢一方,工作證明是為了方便僱員找新工作,工作證明應專為僱員的利益發出,而不是為了僱主的利益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