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諮詢有序進行仍應做好防亂準備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日前舉行的第一場公眾諮詢會,各種不同觀點都能充分地表達出來,而且還是「各自表述」,沒有互相「交火」。這就充分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其中一個主旨,就是人人都擁有平等的發言權,尤其是「雖然不同意你的觀點,但誓死捍衛你的發言權」的精神。

到目前為止,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工作,尤其是在公眾諮詢會上,沒有發生幾年前「政制發展」時,有人故意「鬧場」,衝擊會場秩序的情況。但也不能鬆懈,需要做好維持會場秩序,保障諮詢工作順利進行的準備。實際上,由於這次修改選舉法攸關明年的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現任的選任議員尤其是直選產生的議員,除或有的極個別人之外,絕大對啟動希望能獲得連任,甚至擴大自己團隊的議席;但卻也有其他人士能夠進入立法會的殿堂,直接參與「澳人治澳」的立法工作,尤其是某反對派政治團體發生內訌分裂後,「新血」希望能挾著「光輝五月」的「餘威」擠進立法會,因而這次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對他們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希望能將修法的主軸,引到有利於自己當選的方向發展。

因此,這些人是不會輕易錯失這次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工作的。他們本來就在尋求機會,重溫「光輝五月」的舊夢。而澳門基金會向暨南大學捐助一億元,就是他們要借題發揮的題材。但本周日的遊行,其組織者卻公開承認「失敗」了。不過並非是指未能號召更多人參與,而是指是未能達到其目的,即逼使行政長官崔世安宣佈改革澳門基金會審批機制,也宣佈撤回捐贈給暨大的一億元人民幣,及「辭職下台」(這最後一個月訴求,頗為狂妄,而且也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因此,不排除他們會在下週日舉行的最後一場公眾諮詢會,展現自己的「實力」,進行鬧場式的干擾。一方面是要進一步強化自己激進的形象,以吸取激進青年的選票,與該反對派政治團體的元老作出區隔;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延續「光輝五月」的「光環」,避免其褪色。

實際上,在不久前的香港立法會補選中,是由青年反對派候選人當選,而某激進青年候選人竟也能獲得百分之十幾的得票率,這對他們形成鼓勵作用。尤其是在四年過去後,又有一批「首投族」選民獲得投票權,具有自我意識,接受西方「普世價值」的選民的比例增大,他們並非沒有一博的機會。而去週日的遊行,其隊伍出現新澳門學社的旗幟,比此次遊行的訴求的標語更多,就是一種嘗試。而且據他們報數也有三千多人,如果再加上在明年選舉時,還有一些沒有參與遊行,卻認同他們理念的選民也投其一票,隨時會有一席當選。但直選議席就是十四席這麼多,「綠肥」必然導致「紅瘦」,與其同質性甚高的現職議員,就將會受到直接威脅。

因此,只有增加直選議席,才能避免這種互相傾軋的惡象出現。當然,增加直選議席,以至實現全面直選,這更是自稱為「民主派」的他們的終身職志。因此,不排除在這次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工作中,有人會再次提出這樣的訴求。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確定了立法會不存在普選的底線,而不象《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的規定那樣,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而且也無其第一款「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款。因此,澳門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不能照抄照搬《香港基本法》的預設有普選的機制。另外,《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關於行政長官職權的規範中,有著「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的規定,這也確立了澳門立法會議員不能全部由直選產生。

這些,均是源自於《中葡聯合聲明》中,立法會「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本來,中方在研擬《中葡聯合聲明》的文本時,是參考了《中英聯合聲明》的敘述,預設了最終會有普選的機制的,但葡方卻以葡裔居民比例較低,擔心議員全部直選產生他們會吃虧,而予以否定,並提出保留委任議員的訴求,因而在《中葡聯合聲明》中就有了「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表述另外,還因為葡方堅持要將《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 「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的規定,延續到回歸後的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還有一個政治背景,就是葡國國會通過「決議」,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時,宣布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直接或經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規定予以保留,亦即不適用於澳門。而在回歸後,中國外交部也據此向聯合國秘書處發出照會,確認了包括這項保留的四項保留。時任行政長官的何厚鏵,也據此簽發了相關法律文件。

因此,立法會議員全部由直選產生,已是「此路不通」。

即使是在現有的立法會議員由直選、間選、委任三個來源不變的架構內,調整直選議席的比例,亦即在現行框架下調整結構,增加直選議席,減少委任議席。這也不是澳門特區自己可以「想做就去做」。因為這已觸及到《澳門基本法》附件二,因而必須啟動「政制發展五部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由於剛完成「政制發展」不久,不宜頻繁進行,也由於澳門居民沒有此強烈意願,因而擁有提議權的行政長官和主導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沒有再次進行「政制發展」的計劃。因而今次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只適宜進行技術性的修訂,這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權力,可以自行解決。但即使如此,特區政府也是徵詢了中央政府的意見。

實際上,現行的立法會三種來源議員比例的結構,就是經過上次「政制發展」而確定的,並形成了「二加二加一百」的方案。因此,在此框架之下,即使沒有增加議席,只是在現有議席的比例進行調整,也須啟動「政制發展五步曲」,由中央主導,澳門特區無權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