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出席澳門電台時事節目 《澳門講場》,與聽眾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問題。
高炳坤表示,今次修法希望對明年立法會選舉提供良好法治基礎,釐清何謂競選活動。他舉例,如果在社團活動中沒有明示或暗示投票給某人,不被視為競選活動。修法亦提出申報機制,以便社會監督。
林智龍表示,競選宣傳期間,提供紙巾、筆、扇等紀念品不視為賄選,原因是利益低,客觀上不能促使人是否投票。但若果以紀念品為名,提供價值相當高的物品,例如首飾,可能構成賄選。
社團犯法議員責任問題
有聽眾關注最近有社團成員被判賄選罪成,與社團相關的議員沒連帶責任。
林智龍及高炳坤指出,政府曾針對08年選舉出現的情況,提出若社團成員觸犯選舉法,當選議員需否負連帶責任。由於有關建議牴觸刑法的過錯原則,故今次修法沒提出。林智龍補充,若議員經法院裁定觸犯刑事罪,被判處 30天以上徒刑,可被禠奪議員資格。賄選是嚴重罪行,一旦違法不得緩刑,具一定打擊力。
林智龍指出,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案提出申報機制,建議參選人申報助選團成員及助選社團,展開的競選活動、宣傳方式及工具,例如Facebook。
林智龍稱,本澳是社團社會,不時有餐飲等福利活動,競選宣傳期間舉行這些活動易造成瓜田李下,修訂案建議已申報及助選的人士及團體,宣傳期內要報告福利活動,例如旅遊、餐飲和派發津貼等。他強調,申報不等於 “漂白”,若然違法同樣受罰。
至於宣傳期前,在網上貼文或於街上穿有參選人頭像的服飾是否違法,高炳坤稱,要視整個過程作判斷,是否有組織及廣泛散布。違法宣傳可構成加重違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