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一行昨日專程來澳,與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會晤並交換意見,還與澳門海關進行業務聯繫年會,並與澳門特區海關關長黃有力簽署《海關總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水域和陸上邊界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的合作安排》及《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關於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的合作備忘錄》。這兩項合作安排,將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區兩地海關的合作,共同預防和打擊走私犯罪活動,以及提升貿易便利化水準,將兩地海關合作融入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發展大局,為內地與澳門經濟的繁榮發展、社會安定作出貢獻。
此一政務行為,凸顯了以下幾方面的特殊意義:
其一、中央要求澳門特區負起責任,配合國家關於明確澳門特區管理水域和陸上邊界的重要部署,與內地海關充分合作,在澳門特區管理水域和陸上邊界開展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方面建立更緊密的聯繫,設定恆常及緊急聯絡溝通機制,加強打擊走私犯罪的聯動,共同維護粵澳兩地水域和陸上邊界的良好貿易環境。
這是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的辯證關係。實際上,在過去澳門沒有自己的海域,只是對「習慣水域管理線」內的水面進行較淺程度的管理,責任相對較輕。但現在既然國務院已經明確澳門特區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及陸上邊界,就必須像內的各沿海沿邊省區市那樣,切實負起管理的責任。即使是澳門特區實行與內地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在「一國」的總原則之下,也應如此。
海域管理,大致上分為邊防管理和政務管理兩大部份。邊防管理,是以反外逃內潛偷渡、反走私、反運毒等為主,及與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鬥爭。而政務管理方面,則有海洋資源保護及開發管理、航舶管理、漁業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包括傾倒廢棄物、油污等)、填海圍海、養殖、鹽業、海上旅遊等,與海域使用是相對應的。
因此,澳門特區必須在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內,切實負起管理的責任,並與內地海關衷誠合作,針對澳門海域的特點及兩地海關有所重疊的業務,共同做好預防及打擊走私犯罪的工作。
其二、海關總署和特區海關簽署的兩份合作安排協議,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色。因為澳門特區的海關,盡管也叫「海關」,但與海關總署的職能並不完全一樣,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差異的地方,具有澳門自己的特色。
實際上,海關總署的職能是:一、擬訂海關工作的重大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參與擬訂與海關工作相關的進出口、稅收、外匯等政策。二、承擔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徵收管理的責任,擬訂徵管制度,制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並組織實施和解釋,組織擬訂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並依法負責有關的組織實施工作,牽頭開展多雙邊原產地規則對外談判,依法執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關稅措施。三、承擔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責任,依法查處走私違規案件,負責所管轄走私犯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緝私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等工作。四、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擬訂口開放的總體規劃並協調實施,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組織擬訂電子口岸規範、規劃並協調實施。五、負責關 稅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開展關稅稅政調研工作,對關稅法律法規執 法問題作出具體工作解釋。六、負責制訂海關監管和進出口企業海關稽查、報關管理、法便利管理及海關貿易調查、市場調查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按分工依法執行進出口貿易管理政策,牽頭審核海關特殊監管區的設立和調整。七、負責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發佈海關統計信息,開展相關監測預警工作。八、制定海關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海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九、垂直管理全國海關。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而跟隨于廣洲來澳的海關總署幾位司局長,主要是負責進出口貨物通關監管、一般貿易貨物及加工貿易貨物的稅後稽查、打擊走私犯罪、關稅徵收管理,及與港澳海關交流合作、口岸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主管工作,基本上與這兩份合作安排協議的內容相吻合。
而澳門特區海關的主要職能,則是預防、打擊和遏止關務欺詐行為;致力預防和遏止不法販運活動;配合對外貿易活動的監管工作,並為發展對外貿易動作出貢獻,以維護澳門特區在國際上的信譽;根據法例,確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致力履行澳門特區在海關範疇內承擔的國際義務;致力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妥善執行澳門特區的內部保安政策;與澳門特區的民防工作,並在緊急情況參與行動。
這與內地海關的職能,就既有相同,也有差異。尤其是其中包含反偷渡在內的「妥善執行澳門特區的內部保安政策」,在內地是屬於邊防武警的職能。另外,由於澳門是自由港,根據基本法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徵收關稅。即使是對少數商品的進口, 如烟酒、汽車、石油、天然氣、水泥及若干飲料等, 政府只向消費者徵收消費稅,由經濟局而非海關徵收,因而不叫關稅,儘管其具有「關稅」的性質,而進口商則不須繳稅。而出口貨物需辦理「出口准許照」,在澳門製造而出口到有配額限制的國家的貨品,按貨品離岸價格收取百分之一的手續費(慣稱出口稅),其他貨品免稅出口。
這與內地對進出口貨物均徵收稅率不一的關稅,就存在著所謂「法律衝突」。 而且,國家海關總署與澳門特區海關之間,沒有直接隸屬關係,就像澳門特區擁有自己的終審權,澳門特區的法院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那樣。因此,澳門海關與內地海關進行打擊走私犯罪活動,就是服從國家大局,配合內地海關,對打擊走私出入口貨品逃避內地海關徵收關稅的犯罪活動,進行合作。而海關總署則對澳門海關進行業務指導和協助。尤其是澳門特區海關是一個「年輕」單位,對很多業務都較為生疏,需要經驗豐富的海關總署這位「老大哥」給予指導和協助。
這就凸顯了在實施「一國兩制」下,內地海關與澳門特區海關合作預防和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工作的特色。這是屬於管理的性質,而有關在「WTO」項下經澳門中轉貨物原產地管理的合作,則是屬於服務的性質,有利於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及「CEPA」以至兩岸間「ECFA」的優化落實,及澳門特區參與「一帶一路」的戰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