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澳門電訊合約未具條件

【本報訊】立法會公共事務跟進委員會主席陳明金表示,委員會認為2009年政府與澳門電訊簽署的特許合同是一份很不公平的合同。他表示,並非要求政府今年底不與澳門電訊續約,否則沒有電訊服務,問題更大。

他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將來能自己管理特許資產,不再受制於任何一間電訊公司。他說,現時澳門電訊向其他電訊營運商收取的費用需要政府批准,根據業界反映,澳門電訊收100元就賺80元。

另外,陳明金呼籲業界,欲表達意見可與委員會聯繫。

立法會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昨日討論本澳電信服務,列席會議的的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會後重申,與澳門電訊簽署的特許合同現時沒條件檢討,除非有嚴重違法或充分的公共利益的理由,否則澳門電訊的合同今年底到期時自動續約多5年。

羅立文承認,如果政府以充分公共利益為由不與澳門電訊續約,需要賠錢,金額澳門電訊1年的稅前利潤2.5倍,以公司最近3個年度的平均稅前年利潤計算。至於特許資產歸屬問題,他稱根據合約特許資產分為3種不同的資產,部分屬於特區政府,部分不屬於。

羅立文說,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特許合同是否自動續期,政府此刻未有決定。政府與跟進委員會商討,目的是使電訊特許專營商向消費者提供更好的電訊服務。

委員會主席陳明金表示,按照澳門電訊的合約,賠償2.5倍可能涉及3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