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驚動「中南海」的海一居事件,無論是業主本身或有意幫助他們的立法議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可以講都是在近兩年以來使出了洪荒之力,業主們的遊行及請願、投訴與法律程式,或是在議會及社會議論上的「輸壓」,仍是沒能如願及水淹牛皮,沒有任何的進展。俗話有講:心病還需心藥醫,解鈴還需系鈴人。關鍵就是修改新土地法,才能解決存在涉及土地的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近日則指出,自從海一居事件發生以來,特區政府非常重視,並積極研究事件的解決方法,尋求在法律容許下解決問題。現行的新土地法根本就是沒能解決海一居的問題,而當局立馬不動堅持不移表示暫沒能意思去修改新土地法,這也造成社會各界亦因新土地法的問題,而造成過多涉及土地的社會矛盾問題,影響社會的安定與發展。
海一居事件出現後,社會上不少人都驚訝何以有二十五年的死線,即土地批給後的二十五年,若未能完成發展,將土地從臨時批給轉為確定批給的話,則土地將不可續期,而當局即須將土地宣告失效。可見,海一居的問題也並非個案的問題,新土地法「一刀切」的二十五年要回收沒能發展的土地,不僅涉及海一居的那塊土地「中招」,本澳最少還有數十幅也是即將「中招」的,海一居不同的就是,在新土地法即將實施之前,有三千多戶買了其樓花,但樓沒能如期完成興建,從而造成今天的結果。雖然行政當局一直堅持指,重申新土地的立法原意及精神,表明政府依法施政及尊重法治立場,同時有利將來本澳的整體利益及發展需求。但是,對於可以講是受害者的海一居業主來講,無疑這也不僅遇到開發商的騙局,也遇到新土地法的不公,造成持續沒有任何結果的等待與期待。亦適逢今年九月即將到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無疑會有人會以新土地法的「缺失」而種票,海一居業主相關的組織團體早就發出消息指在五一當日會組織大遊行,相信這也是再次向當局輸壓,而當局聲稱要尋求社會共識才能修改新土地法,解鈴還需系鈴人,何為以民為本,社會更是擔心因海一居的問題,從而會激發社會更大的矛盾,不利於整體施政的穩健與發展。許多人都批評土地法不應設這二十五年的死線,甚至認為這是新法,不應用以規範新法生效前已批給之土地。至於「新《土地法》不考慮歸責問題,政府一刀切地收回過期土地,雖然合法但對承批人不公平。」筆者也不知道是否存在不公平,因為任何一幅土地批出都有一個土地利用期,或四年或八年,視乎發展項目的規模和難度。如果這若干年的利用期內未能完成土地發展,則還可具理由情況下向政府申請延長利用期。
對於海一居事件擾攘一年多以來,作為參與就新土地修改的立法會議員也看不下去,近日則有十九名議員聯署信指海一居問題不涉《土地法》修訂,應單獨處理。他們指出,海一居事件屬於涉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認為現行《土地法》有空間可處理該事件,促政府盡快提出妥善的解決方案。十九名議員聯署信中指出,海一居事件涉及數千個無辜家庭的安居問題,對社會穩定有重大的影響,實屬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經過細心審視,認為現行《土地法》有空間可處理這項重大利益的事件。聯署信中提出兩點核心原則,希望政府朝此方向解決:一、處理「海一居」問題不涉及《土地法》修訂,應單獨處理此特殊個案;二、由於「海一居」問題牽涉多方面,司法判決程式漫長,希望政府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盡快提出解決方案。有議員則稱,現有方案不外乎幾個原則,如可否用公共利益原則處理,社會有不同看法,解決問題有很大難度;又如引用《土地法》條文處理,存在公開招標或豁免公開招標問題,涉及發展商態度及社會看法,政府憂慮基於小業主利益判給原發展商土地,社會質疑利益輸送。現階段不管哪個方案,都存在困難需解決,而政府承諾認真研究尋求出路,目前沒有條件談論何時實施方案。至於是否要待司法判決後,才有望出臺解決方案?關姐認為,對政府來說,這是最佳想法,因政府較容易去處理問題,而不等司法判給就實施方案,政府認為會有風險,需再作研究。
其實,就有立法議員促請政府在處理海一居問題上可以學習珠海經驗,主動約談相關各方,推動協助解決「海一居」問題;認為政府須及早制訂方案,無論訴訟勝或敗,政府都需要早作準備。並關注「海一居」事件,要求政府主動推動協助解決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則表示,自「海一居」事件發生後,政府一直密切關注事件的進展,亦相信政府有關部門同樣關心;法律團隊已召開不下數十次會議,自己亦有參加過。政府必須依據土地法及相關法律執行。行政長官要對法律負責任,加上事件現時仍在訴訟中,基於司法獨立,要服從法律及等候裁決。「海一居」並非公共利益,但政府並非不想解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去做工作,現時只能等待司法訴訟的最終結果才能制訂及公佈處理方案,希望小業主體諒及明白。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日前亦「跨界別」回應表示,特區政府同居民一樣,認為事件不幸,小業主權益需要得到維護,作為特區政府一員,他也責無旁貸。譚俊榮忠告小業主任何事情均可解決,若出現情緒和經濟壓力,當局願意提供協助,解決當前困難。譚俊榮又希望小業主理解,海一居事件需釐清有關問題,相關司長正在處理,若有解決方案一定公佈。他相信前景樂觀。他又慰問三千多戶海一居小業主,表示感同身受,希望小業主堅持走下去。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小業主保持溝通和接觸,瞭解小業主面對的困難和訴求,若有進一步消息,會適時聯繫小業主代表。特區政府一直關注不同社會事件可能對居民帶來的影響,呼籲市民理性面對生活上的問題,亦可向相關部門求助。特區政府暫沒計劃修改新土地法。他又強調,海一居訴訟結果無論如何,政府都會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盡力保障已購買樓花人士的利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回應表示,特區政府十分關注社會對新土地法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和見解,現時法務局和工務局持續跟進土地法執行中所遇到的問題,展開意見整理和必要的分析工作,在有需要時亦會成立跨部門小組進行跟進。政府尊重立法會透過回聽立法會會議錄音,以明確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特區政府願意為立法會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協助。幾呼當局的「官話」是指明了,修改新土地暫時是沒能有真正的共識。
也有報導指,立法會議員唐曉晴將向受影響的「海一居」小業主提供義務法律訴訟諮詢。曾經多次呼籲修改《土地法》引入過渡條款的他,被社會有聲音質疑欠缺中立,他形容意見「多慮」,強調會履行專業操守,讓小業主知悉權利和義務,將來不會代表發展商或小業主上庭訴訟。希望政府盡快商討倘再公開競投時的特別條款的操作細節,確保真正保障小業主權益。並非「自動請纓」提供義務法律諮詢,他一直很關注此事件、熟悉法律條文,而且「好為小業主擔心,他們好慘好徬徨」,當政府提起義務法律諮詢,他很樂意提供服務。目前各方面的資訊不充足,在各種政治決定、商業決定之前,事件存在太多變數,他提供的職能是義務諮詢,幫小業主分析、回答各種法律可行性,不會有任何立場。政府日前曾表明,若重新招標會有特別條款安排,保障小業主。希望政府及早思考條款細節,如何可以真正保障小業主,「可以有好大隻魔鬼藏於細節」。但如果第二個發展商接手,小業主無理由給兩次錢,此前簽訂的合約的權利、義務如何轉化?都是問題。一旦條款無法保障小業主,就相當於「白寫」,政府自己亦會蝕錢。而崔特首日前也表示,自海一居事件發生以來,政府從沒間斷積極跟進,接觸小業主,努力尋求可行的解決辦法,並在多個範疇組成五組法律專業團隊,依法全力跟進研究有關情況。對於議員提出的多個解決方向,政府也曾作出深入的思考研究,當中是有多重複雜性存在,會出現不同的困難和法律制約,至於議員提出一些其他問題及見解,對政府日後處理海一居事件上有一定的啟發性。同時,也感謝立法議員能坦誠交流意見,理解政府所做工作,以及所遇的困難和制約。理解社會的關注和海一居小業主的擔憂,政府會始終秉持依法、尊重法治,並考慮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則下,平衡處理事件和小業主的合法權益。
對於社會提出新《土地法》解釋性法案,立法會經八個月重聽及整理審議新《土地法》時的錄音,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日前表示,重聽錄音報告與立法原意相同,並拒納提案。議員鄭安庭日前表示,今次並不是決定性報告,會繼續為「海一居」小業主及其他不可歸責地產承批人爭取權益,直言「絕對有信心」,並指出現「海一居」事件,證明法案當中存在問題。鄭安庭稱,立法會匯編比起錄音更詳細,當中有定義「閒置地」及「非閒置地」,「海一居」應屬於「非閒置地」,惟新《土地法》做法「一刀切」,不論是否「閒置地」,只要臨時批給期25年屆滿仍未完成發展則不獲續期,一律要收回,對部分承批人「唔公平」;他擔心,土地有機會在獲批出後,還得有待政府批出街線圖、規劃條件圖等,「只要一日未批,也無辦法發展該幅土地」,政府曾答允「留一扇門」說服議員,但至今尚未體現出如何針對個別事件而解決。此外,唐曉晴表示,相信事件能公平解決,當初遞交要求解釋新《土地法》個別條文的提案,單純是基於一個法律人對法律的解讀,日前得悉自己提交的議案未獲接納,並不意外,他認為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很多,但他感到可喜的是,在日前的立法會大會中,來自不同立場的多位議員紛紛提出對現時土地問題和「海一居」問題的關注,並呼籲早日出臺解決方案,協助受影響的相關人士。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保障下,事件必定會達至公平解決方案。也有海一居的業主形容,「前路是光明,道路是黑暗」,並指業主會參加「五一遊行」表達上樓訴求,預計有幾千人參與。
可見,「海一居」事件揭發至今,雖然政府一再重申會保護小業主權益,但解決方案遲遲未有出臺,發展商保利達集團亦未現身回應。社會意見則批,小業主合法購買了樓花,維護切身權益的訴求也是合理的。政府及發展商均應負責任地坦蕩面對問題,無論事件解決有多困難、多複雜,一定要給一個時間表,而不是拖延。海一居事件的原因究竟屬於發展商還是政府,都不可能一下子簡單的判定,一定需要相關法律分析來論證。有議員指,小業主購買樓花不管是在樓花法生效之前抑或後,和發展商簽訂的合同都是合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現有的土地問題需要小業主去承擔風險,政府應該想一些好的解決方法。同時,對於海一居項目橫跨新《土地法》及「樓花法」的實施,有律師認為,該兩法案的立法都是為了清晰法律關係、保障小業主在購買樓花時的利益,他認為針對現在出現的問題,政府應從現有的法律之中去考慮,夠不夠機制令小業主保障自己權益。其次考慮歸責問題,因為歸責在哪一方,會影響到解決途徑和方式的不同,同時涉及到不同的情況。有學者也認為,小業主買樓花的時候都是靠發展商發出的資料來看,都相信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是為了保障市民。但目前情況是,政府需要依照法律收回土地、而發展商未能起樓,當政府和發展商在爭拗的時候,讓小業主成為事件的受害人,這是最不公平的,沒有理由讓小業主承擔責任。
對於在保障海一居小業主的前提下,社會共識就是海一居的處理辦法有兩個:其一是政府重新批給土地,發展商補交土地溢價;其二是推動立法會修法,讓政府對臨時批給土地續期。有意見稱,絕不認同以單一個案推動修法。新、舊《土地法》都不允許臨時批給土地續期,旨在遏止發展商囤地,若因某一個案亂修法,恐動搖法律核心原則,本澳的土地批給制度及公眾利益都會受衝擊,相當危險。另外,修法過程緩慢,社會爭議大、存在不確定性,會否修法、如何修法是未知之數。認為在現行的機制下,在土地批給失效時啟動重新批地程式,發展商亦須重繳溢價金,可以在在保障小小業主、依法執行程式以及公眾利益三方面取得平衡。但也有意見稱不贊同修法,認為有違《土地法》的立法精神,此例一開將重挫政府威信。她認為最壞情況是小業主無法收樓,只能按合同所載機制賠償,又或按《民法典》有關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向發展商收取雙倍訂金作為賠償。為減輕小業主舉證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積極介入,厘清發展延誤的責任歸屬。工務局透露,若最終決定收地、重新批給,承批人要交溢價金,金額計算由行政法規訂定,可能會達到10多億元。有立法會議員稱,海一居事件涉及千計家庭,大部分以畢生積蓄購買樓花,任何解決方案都值得社會多探討,但暫時未見有強烈共識要求修法。無論是修法或釋法,前提都要有社會重大共識,不是簡單針對某一事件,社會反而擔心的是修法後放鬆《土地法》,將「放生」背後更多的閒置地。認為雖然新《土地法》較舊法增加過期不發展的罰金,但不少當年批出的土地溢價金較低,故罰金基數仍低,日後可在不修法情況下,以合同條款訂定較高的罰則,以起阻嚇、懲罰性作用。
可見,對於海一居的問題,歸根結底的問題就是新土地法仍是有漏洞。也有有學者所指的,新土地法既約束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又能對不歸責的屆期土地給予行政救濟的空間。實際上,無論是不久前一些議員在立法會上回憶到,在《土地法》立法過程中政府代表承諾會有特別機制應對不歸責屆期土地的問題,還是專責委員會在《土地法》法案的《意見書》中的表述,本都應是具備補救機制的。因此,賀一誠主席決定讓顧問團重新查閱《土地法》立法過程中所有會議的檔和錄音,是正確的做法。倘在獲得證實確有其事後,對《土地法》的相關條文,按照當時的原意進行補強,既確立「二十五年屆滿就收回」,以堵塞「囤地居奇」的漏洞,又能恢復行政長官對不歸責土地的適當行政裁量權,可能才是中庸之道,更符合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並解開目前有可能會導致撕裂社會,甚至間接摧毀地產業及金融業這兩根經濟支柱的「死結」。社會上有人對新《土地法》的缺陷提出質疑,並提出補救方案,更需要快刀斬亂麻,盡快解決此問題,以「停損止血」。
因此,俗話講「人無完人,法無完法」,新土地法的法律生效短,不代表就沒有問題,應有機制檢討法律是否有修改需要。既然利用期可延長,廿五年批租期的「大限」亦應可以延長。若要修法,首要解決利用期問題,建議給予當局裁量權,按「新地新法,舊地舊法」處理。政府當局應想方設法作出多方面的考量,如法律層面的可行性、土地處理的合法性、土地批給的可操作性等都作出了探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嘗試找到解決方案,繼續積極尋找可行的處理方法。保障小業主合法權益的態度一直沒有改變,政府處理海一居事件也沒有一刻停止,期間不斷在法律空間上找出路,細緻研究可使用的法律條文,在不同方位探究處理方案。當局也在五一前展開降溫的行動,不能讓有心人士成為立法會選舉的種票工具,也不應讓海一居的五一遊行大軍而影響整個政府施政,筆者也希望當局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尋求解決辦法,尋求更多的社會共識,以儘快將問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