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亦須承擔管欠費 律師稱易釋錯誤信息

【本報訊】大廈管理法案新文本建議物業買賣,買方負責最多 2年管理費欠款,其餘由賣方負責。

律師何金明認為,法案文本易釋出可欠 2年管理費的錯誤信息。現行法律規定,欠款逾 30天便可按民法典追討。他認為管理公司應著緊些,業主欠管理費應立即追收。

街總大廈工作委員會主任程順明表示,曾有個案拖欠管理費超過 30年,法案建議買方最多承擔 2年欠款,表面上是保障買方,但拖欠管理費本不對,影響大廈運作和保養維修,應該先完善追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