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表示,按照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不具備二級地方政府的性質,權力來自政府的委託,須向政府負責和接受監督,若成為代議機構,與基本法規定不符。
市政機構區議會的分別
立法會召開口頭質詢會議,議員區錦新質詢將來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組成。陳海帆回應,基於澳門回歸前實行的地方行政和地方自治,過去的市政機構與以總督為首的行政當局構成兩級政府,按照《澳門基本法》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特區政府委托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不具二級地方政府的性質,其權力來自政府委托,須向政府負責,並受政府監督。如果採取選舉的方式產生市政機構成員,意味市政機構受市民委托管理市政事務及提供市政服務,市政機構變成為一個代議機構,顯然與基本法的規定不相符。《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所設立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設立的市政機構須兼具諮詢和提供服務兩大職能,與香港的區域組織本質區別。香港區議會在回歸前已是一個具有諮詢性質的諮詢組織,不具政權性,香港實施基本法時保留對原區議會。澳門回歸前的市政機構是政權性的,回歸前的市政廳不能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儘管未來設立的市政機構架構包括管理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並分別負責提供服務和諮詢的職責,但這只是市政機構的內部分工,市政機構對外仍是一個整體,“受政府委托”提供服務及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它與一般的諮詢組織性質不同。
定市政機構成員資格
陳海帆說,市政機構成員不可由選舉方式產生,針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的建議方案已明定未來市政機構中“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具備公共管理經驗和能力的人士擔任,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將由在市政機構職能相關範疇具備社區與基層服務經驗或足夠的專業和服務能力的人士擔任,被委任的成員之間將設有互選代表的機制。
對於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市政機構成員如何準確、有效吸納社情民意,為居民提供優質的服務,陳海帆說,未來的市政機構將設立性常機制接收民眾對市政服務的意見,分析收收集的意見,以識別可行的方案。政府會透過設立市政機構的法律,讓市政機構在跨部門協作扮演積極角色,協同其他部門,解決跨部門的市政問題。
陳海帆強調,未來市政機構成員雖不由民選產生,但不代表不聽民意,政府將定成員資格基本規範,希望成員由具基層、社會服務經驗,及有廣泛代表基礎的人士擔任。
陳海帆稱,政府去年10月25日至11月23日開展公眾諮詢期間,共收到1,641份意見。根據初步整理,社會認同按照基本法規定,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普遍認同諮詢文件提出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依法設置,必須為非政權性;二是符合澳門發展現實需要,不宜因設立市政機構而擴大政府的架構和編制,同時應加強社區服務與居民的互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