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17 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新規定,已於本年2月18日生效。是次修法主要包括租賃合同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未滿三年時不得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等規定,現在,繼續介紹有關內容。
七、是否只有最初訂立的租賃合同要“認筆跡”,而租賃合同續租或者在租賃期滿前修改條款則無須“認筆跡”?
租賃合同續租的情況有兩種:第一是租賃雙方當事人協議續租;其次,是按《民法典》第1038條的規定,當租約期滿,租賃雙方均沒有在期滿前按約定或法定的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時,租約便會自動續期,續期的期間與合同的期間相同;如該期間超過一年,則續期的期間為一年,但雙方可另有協議(比如雙方可協議續期兩年、三年等)。
第13/2017號法律沒有就續租的情況專門規定是否要“認筆跡”,我們認為須視乎實際的情況而定,即如續租時沒有修改任何條款(例如,只有租賃起始日和終止日的改動),則當事人無須再辦理“認筆跡”手續;然而,如續租時涉及修改租賃合同條款,例如在續租時有租金調整,我們認為這屬於一種新的協議,則在該協議上的簽名仍須辦理“認筆跡”手續。
同理,如在租賃合同未到期前雙方協議修改租賃合同條款,例如調整租金,則亦須辦理“認筆跡”手續。
至於在新法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如在新法生效後出現上述情況,其處理方法亦一樣。例如,在續租時出現上面提到的涉及條款的修改(例如加租),則同樣須將該續租協議上的簽名“認筆跡”。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租賃合同經“認筆跡”後,會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更大的保障,因此,建議無論任何情況,尤其是出現疑問時,最好辦理“認筆跡”的手續。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