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討論《設立市政署》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民署管委會主席戴祖義等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法案規定市政署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務法人。政府解釋公務法人能體現《基本法》的精神,發揮將來市政署的功能;法案授予市政署管理權可讓其順利執行各項服務,包括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
法案規定監察食品安全為市政署的職責,有議員透過立法會顧問提出此職責應歸於衛生局。政府解釋過去監察食品安全的工作一直由民署負責,民署熟悉食品安全的發展、食品安全中心的管理等各項工作,短期內不會交予其他部門,未來繼續由市政署管理。委員會基本同意。陳澤武稱,食品安全和飲食息息相關,民署業已發佈逾千個飲食牌照,如若將食品安全職責轉為其他部門負責,則會造成發牌和監管不協調。
法案還規定市政署設有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政諮詢委員會2個機構,其中市政管理委員會共有8人,市政諮詢委員會共有25人,任期為3年一屆,最多兩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提名將由上述2個機構的人員互相選舉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