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梁安琪稱,法院訴訟程序複雜、費用高昂且需長時間排期等候,仲裁作為司法訴訟以外的另一種解決私法關係爭議方式,在世界各國已經非常普遍。目前本澳市民遇到糾紛時,無論大小,多數選擇入稟法院,展開「漫長」的司法程序,極為消耗司法資源,令司法機關不堪重負。梁安琪表示,當局應儘快完善仲裁制度修法工作,擴大仲裁制度適用金額,規定仲裁的優先適用領域,進一步加大宣傳推廣,提高仲裁的接受度。
梁安琪指出,雖然目前本澳已有5個自願仲裁中心,但從過往情況來看,仲裁這種解決爭端的機制在澳門尚未真正普及,導致透過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處理的案件寥寥無幾,甚至出現耗費巨大立法資源和行政成本而設立的中心沒有仲裁過任何個案的情況。
她進一步指出,限制仲裁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規定適用仲裁制度的涉案利益值不得超過澳門幣五萬元,但在社會經濟高度發展的澳門,本地資本外出與外來資本入駐均非常活躍,無論是個人消費抑或生意往來,涉及金額極易超出5萬元,這無疑極大的限制了本澳仲裁制度的適用範圍。此外,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2017年至2018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曾表示,宣傳推廣不夠、法律人才少、制度待完善、公信力不足等,亦是本澳仲裁制度難以發展的重要原因。
梁安琪建議當局加大對仲裁制度的宣傳力度,儘快完善仲裁制度法案文本,因應社會發展需要提高涉案利益值金額,同時參考內地先進經驗,立法規定某些司法領域例如行政訴訟、勞動關係等爭議,需強制或優先適用仲裁;並以政府機構帶頭,在仲裁制度金額適用範圍內的公共服務、工程等批給合同中,加入出現爭議時優先適用仲裁條款,以全面推進本澳仲裁制度的適用與發展,提升司法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