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修改集會示威權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稱,政府重申修改集會示威權法案僅是職權的轉移,不會收窄居民享有的集會權和示威權,未來亦將考慮進行公開諮詢,全面修訂集會示威權法。
法案建議舉行集會或示威的人士應在舉行前三至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長。委員會關心法案的修改會否收窄居民的集會示威權。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意見指,此次修法僅涉及公共負責實體的轉變,將由民署改為治安警察局負責,這僅是職權的轉移。集會示威發起人需要對治安警察局作出預告,以便當局作出適當的措施。按照一般的原則,任何發起人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向相關部門作出預告,相關部門亦無訂定任何限制,發起人可按照原來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集會和示威,法案不會收窄居民享有的集會權和示威權。
何潤生指,法案保留原有的條文限制內容,不允許舉行違反法律、非法佔用公眾或私人地方的集會和示威,對其路線和時間作出限制是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政府重申居民的集會權和示威權會依法受到保障,例如法案規定當已進行預告的集會遇到反示威人士干預時,當局會採取措施保障參與者的權利,避免受其他因素干擾;若治安警察局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絕發起人的遊行和示威,發起人可在8日內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無須撰寫條文和委託律師,並且免交預付金和證據。另外,現時本澳共有8個集會示威預告收件地點,並擴展收件時間為早上九點至下午七點。何潤生稱,會上絕大多數議員認同政府的回應,亦建議政府增加收件地點方便居民預告有關的集會和示威。
何潤生又稱,集會示威權法部分用詞不合時宜,而過往終審法院的判決不一。委員會在討論修法的過程中發現有不少問題並向政府提出了意見,他引述政府表示認同,未來會考慮修訂整部法律,但強調修法不能夠草率,需要公開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