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公司化確保監管 並不適用現有的士牌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和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強調,的士牌照公司化才可確保政府的監管到位,公司化只對法律生效後的公開競投才適用,並不會對現有的士牌照造成影響。

黃顯輝稱,會議主要討論第五條有關參與的士牌照公開競投的條件和第六條關於準照的有效期及失效的條文。 其中參與公開競投的公司必須符合5項規定,包括公司資本不少於澳門幣五百萬元、公司所營事業包括的士客運業務等。政府代表還介紹了的士牌照持有人公司化的立法精神,強調透過公司化只許公司參與競投,確保政府的監管到位,而此條文只對將來法律生效後的公開競投才適用,對於現行650個無期限運行的士和8年有期限運作的的士是不適用的。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關注競投公司的種類,因為根據《商法典》中股份公司的股東資料是不會顯示在商業登記中的,故存在公司股權轉讓造成大財團壟斷的隱憂,所以為確保公平競爭,建議政府設立監管部門,政府表示會研究相關建議。至於建議競投的士牌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 500萬元,政府代表回應一切按商法典辦事,不一定需驗資才可參與競投,但中標公司的股東需負上相關資本的有限責任。

委員會還關注公司化會增加營運成本,例如培訓費用與安裝設備費用的增加等,未來營運成本增加會否轉嫁乘客。政府回應稱,過往的士加價,市民反對聲音大是由於的士服務差,政府在決定的士加價時必定聽取民意和顧及社會感受。

至於準照有效期屆滿後未即時歸還,據法案指會被罰款三萬元。政府解釋是為了避免失效的準照被有人冒牌繼續營運,委員會認為相關罰款額太高不成比例,因為現時已有其他法律規定冒牌或無牌營運行為將罰款九萬元,而逾期歸還不應處罰太重,政府表示會再研究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