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跨部門工作小組9月7日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六樓會議室舉行專業專場諮詢會。
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梁竟成,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林倫偉,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林翊捷,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歐陽耀光,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柯慶耀,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黃中原,澳門建造商會理事鄧漢昌,澳門經濟法律學會理事長何金明,澳門青年法學會會長曾新智,澳門歸僑總會副會長邢榮發,澳門廠商聯合會副理事長王世民,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理事長鄭洪光,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古嘉豪,參加了諮詢會並分別就諮詢文本發表意見。
會上,劉本立顧問介紹了是次公開諮詢的背景和諮詢文本的具體內容。與會人士普遍認同和支持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並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置換房與暫住房的標準和設計應有所區別,建議對民間自行重建以及受都更影響的商鋪業主提出鼓勵措施,置換房的立法應有彈性,在暫住房興建比例方面應有所傾斜,暫住房可以用於突發事件災民的安置,建議在批地建屋時要有長遠政策規劃,及在城市總體規劃中考慮置換房的規劃,關注拆樓的補償標準、置換房價格訂定及暫住房要有退場機制,建議暫住房和置換房可與經屋、社屋掛鉤但應有所區別,房源可多元化,等等。
跨部門工作小組的代表認真聽取了意見及建議,並就與會人士所提出的問題,作出了回應及解釋,包括:暫住房及置換房的法律制度是作為未來都市更新制度的配套性措施,與社屋和經屋的體系、政策目的、採取路徑並不相同;未來都市更新中採取的補償措施是現金補償和“樓換樓”,置換房只是為無法回遷的業權人提供多一種選擇;對於不同持份者的補償方式,需由社會作進一步討論;公共征收的原則之一是提供合理征收補償,置換房僅是選擇“樓換樓”業權人的替代性措施;暫住房與置換房的比例取決於各項都更項目的落實情況;由於興建規格不同,暫住房及置換房與社屋及公屋的轉換存在一定困難;由於存在公共管理與私人管理的差異,暫住房與置換房不宜建設於同一大廈中;隨着未來相關樓花法例越來越嚴謹,置換房不會為發展商放棄興建樓宇帶來機會,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