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兩項行政法規草案,現時由民署發出的武器彈藥及仿製品的商業場所牌照,以及在非農曆新年期間特定以外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准照,將同時於明年 1月1日起改由治安警負責。
行政會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了保障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期間的公共安全及居民的安寧,以及提高執行效率,特區政府訂定了《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將發出燃放煙花爆竹准照的職責由民政總署轉往治安警察局。
經修訂後,除保留由民政總署負責發出以流動方式售賣爆竹、火箭及煙花的准照外,將改由治安警察局負責發出燃放爆竹的許可,以及發出燃放火箭及煙花准照。而在草案生效前已向民政總署申請的燃放爆竹許可,以及燃放火箭及煙花准照的待決個案,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的規定。
此外,為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公共安全,以及提高執行效率,特區政府訂定了《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將發出武器彈藥及仿製品的商業場所牌照職責由民政總署轉往治安警察局。
草案設有過渡規定,建議在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民政總署發出的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而待決的個案,將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的規定。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