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本澳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適逢其時 王希富

今年適逢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成立二十周年,世貿仲裁中心舉行“仲裁之發展與合作”學術研討會,邀請粵澳兩地在仲裁領域具專業資格及豐富經驗的專家作演講。世貿仲裁中心全體委員會主席徐偉坤錶示,未來希望完善該仲裁中心的規章及服務,落實澳門仲裁平臺建設,並建立CEPA《投資協議》投資爭端調解機制下的調解規則,令該中心成為相關服務機構。

徐偉坤錶示,一二年中心開始對外招生,面向社會各行業人士,培訓調解員的同時更可將調解推至各行業。為增加調解員認受性,一三年在澳設立“調解員資格認可考試”,讓該中心培訓的調解員參與國際性認可考試,取得公認資格。通過理論和實踐結合的考試篩選制度,至今已培訓一百廿四名認可調解員。調解作為非司法替代性訴訟方法之一,不但促進雙方溝通、過程保密,更可在良好氛圍下促成雙方和解;世界仲裁中心在調解的原有基礎上,根據本澳各行業不同業務性質,訂造適合澳門發展的調解方式。先後與其他亞太地區仲裁及調解中心簽署合作協議,並與粵港澳的仲裁機構及法律專家共同設立“南沙國際仲裁中心”。

未來,該中心繼續開展本地商事調解及仲裁業務同時,將著重三個方向:一是完善該仲裁中心的規章及服務,加強向澳門社會各界推廣使用仲裁和調解兩種非司法替代性訴訟方法;二是落實澳門仲裁平臺建設,在政府推動下積極搭建中國、葡語國家及澳門的仲裁中心、調解中心及商會之間的交流合作平臺;三是建立CEPA《投資協議》投資爭端調解機制下的調解規則,令該中心成為提供CEPA《投資協議》有關爭議調解服務的機構。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秘書長黃淑禧表示,該中心一直以來接到不少諮詢,希望試用調解服務,但由於調解前需當事人雙方都達到調解意願,否則不可成事,故現時中心的認可調解員所接的個案不多。未來會加強宣傳,讓各界知道出現糾紛時可用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比提至法院解決結果理想得多。因法院的訴訟費、風險成本都對當事人產生很大壓力。

黃淑禧表示,居民需要調解服務時,只要到世貿仲裁中心,就可根據個案範疇提供相應轉介調解員服務。現時本澳調解個案以民生事債務較多。調解服務有需要存在,鄰近內地、香港成功利用調解方式解決很多商業糾紛和民事糾紛,希望澳門居民可踏出第一步嘗試。

其實,無論是從政府還是民間,今年本澳社會對發展和構建完善本澳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確實都出力不少。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世貿中心仲裁中心的努力外。政府在法制道路上也在不斷的予以完善。

今年5月,行政會完成討論《仲裁法》法律草案。法案旨在訂定自願仲裁和確認並執行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法律制度。可以說這是近兩年來在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大力推動下,本澳仲裁事務又一重大進展。也是特區管治團隊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回應社會訴求的具體體現之一。正如行政會所言,近年來,為提升爭議解決效率,減輕法院的工作壓力,包括仲裁在內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地公共及私人實體的重視。

澳門現行的仲裁法律制度由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核准仲裁制度)及十一月二十三日第55/98/M號法令(核准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兩部核心法規組成。為更好地推廣和普及仲裁制度,以及推動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爭議仲裁中心,特區政府建議更新並採用獨一法律規範澳門的仲裁事宜,引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2006年版本)的規定,訂定較為簡單且與國際接軌的仲裁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仲裁法》法律草案。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仲裁的一般規定、訂定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式、確認和執行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等等,所涵蓋的範圍幾乎囊括整個仲裁制度的全部,與其說是修訂,從一定程度上講更像是對本澳仲裁制度的全新重構。而且無論是從原則規範,還是程式設計與規劃上,都顯示出與國際仲裁制度接軌的理念。相信該法案經過立法會的審議和修改之後,必將為本澳帶來一部符合國際水準的仲裁法規,也必將極大的促進本澳仲裁事務的發展。

而在上月低,政府法務部門也披露,用以提升解決爭議效率的《民商事調解制度》法案文本已敲定,將盡快提交立法會。本澳在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上已經又走出一步,正正回應和社會的訴求。

無論是仲裁,還是調解,都是現代社會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類作為非訴方式糾紛解決方式已經越來越被接受。雖然本澳在這一方面的發展尚有不足,但實際上不管是現實的需要還是長遠的意義,都要求其應當加速發展,進而在全社會得到認受和普及。

從現實角度來說,過往訴訟作為本澳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早已被社會詬病多年,雖然特區多年來一直大力投入,但實際上卻是收效甚微。二○一七/二○一八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總結在一六/一七司法年度的受理和結案情況。三級法院共受理二萬四千五百多宗案件,審結二萬二千八百多宗。受理的案件雖然比上一司法年度少了六百九十宗,終止連續三年兩位數的升勢,但仍維持兩萬宗的高位。他認為,修改訴訟法律制度、簡化訴訟程式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徑,特區政府正就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前期研究,尤其希望那些所謂法律界元老們要正視及擁抱澳門特區已回歸中國並成立近十八年的社會現實,不要再死守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包括葡萄牙早已拋棄的阻礙社會發展和司法運作的舊思維、舊制度,要從“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以及澳門社會實際出發,朝著簡化訴訟程式、提高司法效率的方向加速推進修法進程。

值得關注的是,當時岑浩輝就曾提出調解應是符合本澳區情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替代方式,特點是簡潔快速、費用低、私密性好,有助於各方當事人維持彼此關係,亦符合澳門地方小,人們彼此稔熟的地域特徵。並指出,本澳法律制度中有司法調解和非司法調解,在解決某些糾紛上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工作意外、規範親權和消費爭議等。但由於現時沒有設立獨立的調解機構,而是依附於司法和仲裁程式,通過調解制度化解糾紛受到很大限制。建議參考外地經驗,制定規範調解的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並訂立調解需遵循的原則;同時培養認受性高的調解員團隊,讓他們掌握法律及司法裁決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澳門區情,發揮調解的專業作用。

而對於仲裁,從國際上對仲裁的一般定義而言,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願將糾紛交給中立第三方進行裁決的制度,是一項非訴的糾紛解決機制。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定,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作為處理民事爭議的方法之一,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和法院亦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定,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定,沒有協定就無權受理。但是一旦仲裁完成後,若不履行仲裁結果則可以要求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最為重要的是,仲裁不像法院訴訟般程式複雜,費用高昂且需要長時間排期等候,所以仲裁作為訴訟以外的另一種解決私法關係爭議方式在世界各國已經非常普遍。但是對本澳而言,過往雖然有相關的仲裁法律,也有幾個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但是由於全社會對仲裁制度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導致仲裁在本澳其作用也未能得到良好發揮,遇到糾紛時,多數市民或者團體還是要入稟法院,展開堪稱“漫長”的司法程式。

其實,仲裁與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對澳門而言早就很有必要,這一點已經成為本澳有識之士的廣泛共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可以極大的減輕法院的壓力,並且讓社會糾紛得以迅速解決。但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裏,本澳的仲裁、調解事務卻發展緩慢,根本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本澳的五個仲裁機構有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樓宇管理爭議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秘書長的介紹,中心迄今處理過的案件只有幾件;澳門樓宇管理爭議仲裁中心也沒有處理過一起仲裁案件,只是透過協調或調解處理了一些爭議,主要涉及大會程式及會議決議有效性爭議、管理委員會的合法性爭議,即使是實踐相對成功的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從自1998年開始運作至2013年共15年間,僅共接案505宗。如專家所言,雖然澳門的仲裁制度和仲裁機構較多,但是民商事糾紛的當事人卻少選擇仲裁解決方式,由此帶來不良後果:一是本澳民商事爭議大量湧向法院,形成司法案件積壓,形成司法效率低下的問題。二是,澳門近年來涉及的勞資糾紛、醫療糾紛不斷,以勞資糾紛為例,根據資料顯示,勞工局近10年接獲的勞資糾紛個案投訴數字不斷攀升。雖然,勞資糾紛案利益不大,案件的性質無法適用於民事輕微案件的簡易程式,勞資糾紛的司法訴訟程式漫長嚴格,雇員或雇主都不願尋求傳統的途徑訴諸法院。但是勞資爭議不能高效地加以解決,導致勞資積怨日益加深。

由此,可以說仲裁、調解制度的的完善,以及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能夠得到更廣泛的運用是本澳內部所急需的。為加強仲裁制度的使用,政府這些年不同方法加強對仲裁的宣傳,例如是法律與司法培訓中心組織開設了仲裁的課程,為法律專業的人士熟悉瞭解仲裁運作提供初級的培訓。此外,政府對機構仲裁人員與經費上也加大了投入。與此同時,更舉辦各類學術研討會、仲裁制度講解會之外,還積極拓展與大中華地區仲裁和調解機構的交流,建立了機制化的聯繫和合作,聘請了鄰近地區資深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希望加強澳門居民對仲裁的信心。但是從當前的數據來講,要想真正在澳門社會上建立起對仲裁的信賴,並將之廣泛的採用需要的時間還較長,要走的路也很長。因此,在一定範圍內,就特定案件採取強制的仲裁程式確有必要,正如內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另外,根據本澳的發展規劃,其中包括建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的服務平臺,這兩個戰略定位也正正為澳門發展涉外仲裁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兩個重要的方向。首先,發展“澳門建設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就需要建立配合旅遊休閒中心發展的旅遊消費爭議的配套解決機制。每年外來遊客數量每年達到3000萬,因此,澳門應加速修訂現有仲裁、調解規範,積極參與區域合作,特別是要完善區際旅遊消費爭議的解決模式,發揮仲裁、調解的優勢,為來澳門觀光休閒的外地遊客提供安心的保障。

其次,澳門建設成“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臺”的目標,根據相關的數據統計資料顯示,中國已成為巴西最大的貿易夥伴和投資第一大國,中國也是安哥拉最大的貿易夥伴。隨著中國與葡語國家雙邊貿易投資金額不斷增長,各類經貿摩擦和爭議的數量相信也會隨之增長。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的法律制度與葡語國家的法律制度較為接近,澳門同時又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有條件使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當事人選擇澳門作為仲裁地,適用澳門法律解決爭議。基於澳門獨特的中文葡文雙語的優勢和擁有熟練掌握中葡雙語的法律人才,澳門完全有條件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解決商業糾紛的仲裁地點之一。為此,澳門未來可以組建對葡語系國家的仲裁人員隊伍,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的企業解決糾紛,從而發揮出中葡經貿服務平臺的作用。

確實,有時候“墻內開花未必有墻外香”,本澳仲裁事務的發展並不僅僅是內部的需要,基於澳門的特殊地緣和歷史因素,發展仲裁事務還有這更為重要的作用。

今年初,由中國東盟(澳門)仲裁協會主辦的“中國東盟(澳門)仲裁協會就職典禮暨東盟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前沿論壇”上,中國東盟(澳門)仲裁協會會長施文表示,澳門要發揮特區“一國兩制”的區位優勢、中立性優勢和國際化優勢,把發展澳門的國際仲裁作為優先方向,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實現澳門國際仲裁的重點突破,對澳門國際地位和影響力的提升有深遠意義。施文表示,澳門商事仲裁的規模較小,社會認知度不高,在國內外的影響有待提高,與毗鄰的廣州、深圳、香港的仲裁落差較大,因素包括幾方面,如澳門特區地域有限,人口偏小,產業單一,歷史傳統崇尚民間調節,同業和解,仲裁發展的基礎有待提升等。建議澳門要凝聚各方力量,營造澳門仲裁發展的氛圍,學習借鑒國內外一流仲裁機構的成熟先進經驗,促使現有的仲裁資源形成合力,加強推廣和研究,在立法上創新與完善,主動融入“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實踐,順應時代發展。

律師公會總秘書長石立炘也曾表示,公會本身是自願仲裁中心,過去兩、三年已加強推廣仲裁尤其是葡語系國家方面,重點在於澳門的律師具有中葡雙語,甚至中英葡三語,以至其他歐洲語系的語言能力,認為現時已具備條件協助葡語系國家處理與中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間的仲裁問題,成為仲裁平臺。

由此可見,本澳法律界認識早已經開始重視仲裁、調解事務的發展。不僅是限於本澳內部,更希望能夠將之作為澳門順應時代發展,主動融入“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實踐的重要工作。而且也已經對本澳的仲裁、調解事務發展有著越來越清晰的分析,並在積極尋找適合的發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