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場所於元旦起 臨時牌可先行經營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建議當飲食場所完成施工及符合擔保要件下,政府可發出為期4個月臨時牌照,讓其先行經營。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當申請人按申請計劃施工完成後,可聲明確保場所不會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並透過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的人士或實體聲明工程、倘有的消防系統、載人升降機及燃料設備符合現行法例及執行部門的指引,申請人於繳付1萬元保證金後,一站式服務機構(民署)可例外於檢查前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4個月的臨時牌照。

法案並建議,強化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在發牌程序中,包括對審議計劃、發出或廢止牌照及臨時牌照提供必要技術意見的職權。當中,工務局代表可獨立簽發工程准照及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或於意見書內列明因工程的性質而無須發出工程准照,藉此加強一站式發牌程序的便捷性。草案建議自明年元旦起生效。

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表示,該法規只適用於民署發牌的第四、五類場所,並不包括旅遊局發牌的餐廳。期望發牌時間能在45個工作天內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