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蘇嘉豪昨日到政府總部提交《社會房屋法》及《修改經濟房屋法》兩法案關於申請條件的四項修訂案,包括社屋申請人年齡下限維持於18歲、解除社屋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的限制、經屋申請人年齡下限維持於18歲、增設經屋家團申請人須有至少一半成員為本澳永久性居民。
蘇嘉豪表示,行政長官在去年11月立法答問大會上重申認同本澳樓價高企,也同意青年希望有自己的居所,承諾在兩項公屋法案細則性審議期間,持開放態度聽取議員意見以完善內容,運輸工務司司長也曾有同樣的公開說法。他認為,立法會作為民意代表機關,應有責任就政府決策提出倡議並參與決定,行使提案權則是議員履行職務的重要途徑,故根據《基本法》及《議事規則》規定,對政府法案提出有關修訂案,若提案獲許可、審議及表決通過,將直接取代現有政府法案的相關條文。
蘇嘉豪稱,第一項修訂案是社屋申請人年齡下限維持於18歲(政府法案原建議將社屋申請人年齡下限調升至23歲,現修訂內容基於不歧視合資格申請青年的理由);第二項是解除社屋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的限制(政府法案原建議社屋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現修訂內容基於不歧視合資格申請青年,「全職學生」難以定義的理由);第三項是經屋申請人年齡下限維持於18歲(政府法案原建議將經屋申請人年齡下限調升至25歲,現修訂內容基於不歧視合資格申請青年的理由);第四項是增設經屋家團申請人須有至少一半成員為本澳永久性居民(政府法案原建議只規定經屋申請人代表為本澳永久性居民,現修訂內容基於經屋資源非常有限故應優先分配予居澳年期較長之永久性居民的理由)。
蘇嘉豪補充指,有關四項修訂案主要涉及社屋及經屋的申請條件,其他關於經屋重設輪候隊伍、計分項目與標準、禁售期規定等,基於法律技術的複雜性,團隊將繼續研究並爭取適時提交其他有關修訂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