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新仲裁法: 裁決具約束力禁上訴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10日與政府代表討論《仲裁法》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仲裁法建議,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向法院提出起訴,以突顯仲裁制度的權威性。

會議10日下午3時舉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列席。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參考國際作法,法案建議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變更。

但是,若有一方反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提出撤銷上訴,惟法院並非全部撤銷上訴都接納,法案將用盡數列舉方式,列舉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依據。

同時,法案建議,在澳門以外地區完成的仲裁裁決,可向本地法院申請確認及在澳門執行。但同樣非全部外地裁決都可接納,法案將用盡數列舉方式,明確法院可以拒絕承認或執行仲裁裁決的理據,使相關標準更清晰。

何潤生續稱,法案建議,本澳現有的五個仲裁中心,包括消費者爭議仲裁中心、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世貿中心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倘其內部規章與“仲裁法”有相抵觸,需在法律生效6個月內作出修訂。

政府在會上透露,五個仲裁中心未來或整合,現正進行整體評估,暫未有最終決定。委員會希望政府加快工作進度。法案亦建議,新的仲裁程序適用於法律生效後新開立的案件,但對於處理中的案件,則有選擇權,在爭議雙方同意下,可採用舊的仲裁程序。

原有“仲裁法”允許,行政合同的爭議可透過仲裁機制處理。政府透露,擬為公共工程或行政合同爭議另設專門性、獨立性的處理制度,希望短期內能完成,若能趕得及完成獨立制度,則政府合同爭議不會放入“仲裁法”內。

委員會認為,透過仲裁機制,可聘請專業人士,及盡快解決爭議,不失為法院外的另一個處理途徑。若仲裁法有相關條文,則政府可選擇仲裁機制平息爭議,但如果沒有相關條文則不能使用仲裁機制。

被問及仲裁案件有保密原則,不得對外透露案件詳情,如何確保公眾知情權,何潤生承認,社會對此有不同意見,有認為可加快解決爭議,亦有希望加大透明度,將與政府續分析利弊得失,找出最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