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葡籍司法官法律顧問退休離職說開去

最近,有關葡藉司法官或法律顧問退休或不獲續約的問題,在葡文媒體上鬧得熙熙攘攘,而一些反對派媒體也跟風嚷嚷,將這種現象與特區政府的施政以至將於今年進行的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掛起鉤來,頗有「唱衰」澳門特區的意態。

澳門回歸後,在澳門特區的司法官隊伍中,保留有若干位葡籍司法官,尤其是終審法院法官利馬,已經任職近二十年。澳門特區政府及澳門特區立法會,也聘有若干名葡籍法律顧問。這當然是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關於「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的規定,及《中葡聯合聲明》也有同樣表述的表現。而且,也是為了適應澳門特區有萬餘名葡裔居民,在司法實踐中有著對聘用葡籍司法官的實際需要,並可維繫澳門與葡國的歷史淵源和現實關係,體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其實,在澳門過渡期提出「三化」任務尤其是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前,澳門地區的司法官,基本上是來自葡國,澳門本地沒有產出司法官,包括土生葡人在內,後者只能是從事律師及翻譯的事業。其原因,除了是當時澳門的終審權是在葡國之外,還因為當時澳門的司法機關的組織和運作,是適用《葡萄牙法院組織法》和《葡萄牙檢察院組織法》等葡國法律,而澳門司法官的資格和任用辦法,也是適用葡國議會制定的《葡萄牙法官章程》等葡國法律。整個澳門司法體制隸屬於葡國司法體系,澳門總督和立法會甚至都無權就這範疇的事務立法。因而一九七六年二月十日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就規定,「澳門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官員由(葡國)合作部和司法部共同批示委任。」具體做法是澳門地區法官的任免由葡國法官最高委員會負責,檢察官的任免由葡國檢察官最高委員會負責。因而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全部是由葡國編制的司法官擔任,從無一位澳門本地居民擔任司法官職務,連涉足律師行業者也僅是十餘位士生葡人,華人被摒於司法及法律專業之外。

《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尤其是澳門進入過渡期之後,為了保證「九九」時澳門政權平穩交接,避免出現斷層真空,中方督促葡方合作,實施「三化」。其中的「法律本地化」除了是翻譯和整理法律之外,也著力培養大批本地司法官。今日在澳門各級司法機關任職的本地司法官,多數就是在此背景下培訓出來的。當然,強調本地司法官的培養和入職,並不意味著排斥葡籍司法官的作用。按照基本法,符合澳門司法官標準的外籍司法官也可聘用,而且在明確規定澳門特區立法和行政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的同時,對除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以外的司法機關組成人員並末明確要求具備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條件。這意味著回歸後澳門司法機關內肯定仍會有一定比例的職務保留由來自葡國的司法官出任。但是他們已不再應被視為是葡國司法機關派駐澳門的司法官員,而是以個人身份受聘的澳門特區的司法官員。只要身份明確,其任職是有充分保障的。

但按照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精神和「澳人治澳」方針,澳門特區的司法官應該是以本地居民為主,並依法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的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還需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須是中國公民。回歸後,還須繼續培養更多的本地司法官尤其是華人司法官,以逐步適應澳門特區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居民是華人的實際情況。當然,由於澳門特區也有小部分葡裔居民,而且也是為了凸顯澳門的歷史淵源及「澳門回歸」的特色,還有建設「中國--葡語國家商貿合作平台」的需要,也需保留若干葡聘司法官。更重要的是,隨著中國澳門特區對外交往活動的頻繁開展,不排除今後將會有跨越國境的國際官司,也需要精通國際公法、私法的司法官。在這方面,可能本地司法官是稍遜一籌的。--當然,是以葡籍司法官是「真材實料」為前提。

但有衝突,主要是體現在兩個民族的法律思維定勢的不完全相同方面。葡國自「四二五革命」之後,將人權看得比國家主權還要高,因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公民權利義務部分,就幾乎是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全部抄錄進去。正因為如此,及當時葡國憲法延伸到澳門延用,因而《澳門組織章程》就「鏗番」,索性沒有「居民權利義務」的章節內容。而且,葡國也沒有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

在起草基本法時,筆者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公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成員,發現《香港基本法》草案中,有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繼續在香港特區適用的內容,而澳門基本法的初稿卻沒有這方面的表述。在澳門回歸後,抄錄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葡國憲法當然不能再在澳門適用,而當時是「北京風波」發生不久,這可能會不利於澳門居民增強對回歸後人權保障的信心,筆者就提出必須跟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內容,也寫上相關的表述。國務院港澳辦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內地委員,重視及贊同筆者的建議,因而促成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就此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共識後,葡國國會搶在澳門基本法草委會召開最後一次全體會議之前,通過決議,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這就為《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專門規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的內容的設定,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當然,葡國國會的決議也作出了四點「保留」,包括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關於「自決權」的規定,因為與聯合國及其非殖民化委員會接納中國政府的要求,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剔除出去的決議有所抵觸,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關於選舉的表述,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有關立法機關「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及《澳門組織章程》設定立法會有官委議員的規定(《澳門基本法》也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而決定國際人權公約的這些規範不適用於澳門。

正因為葡國是極為重視人權的,就針對《澳門基本法》有關澳門特區享有終審權的規定,決定將澳門的終審權,由里斯本高等法院下放給澳門,並在澳門成立高等法院,並委任葡國的憲法學和人權學專家出任院長。後來,發生了劉果等三內地嫌犯逃到澳門的案件,這位「人權法官」就以葡國憲法中「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的規定,拒絕將這三名逃犯遣返內地。

由此可見,葡國司法官的法律思維定勢,是人權高於國家主權的,這種意識根深蒂固,與中國中央政府更重視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統一及安全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的衝突。

其實,香港特區在這方面的衝突,更為嚴重。此前香港特區的英籍法官,總是以「人權」、「自由」等理由,對反對派作案的案件,即使是惡意焚燒國旗,也予以輕判,甚至是判決無罪。據說,國家最高領袖對此頗有意見。後來在在「白皮書」公佈後,才有所改觀。

因此,某些不獲續約的葡籍法律顧問,自己單方的所謂澳門機構擔心會「得罪」未來的行政長官,而不敢錄用他們的說法,筆者存疑,其實極有可能是他們的法律思維意識,與澳門特區的「區情」以至中國的「國情」,存在著一定的距離。

正因為如此,筆者主張,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可以補充新的葡籍司法官;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也可以聘請新的葡籍法律顧問,但有必要在他們履任前,對其進行「任前培訓」,安排他們到北京的法律大學或學院進修,補強其對中國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以及中國國情和澳門特區區情等方面的認知,使他們能夠盡快適應中國及其澳門特區的政治生態及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