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法院於 1宗大樓天台使用權的案件中,裁定除非需採取緊急措施或維護,若大廈天台具有專屬使用權,大廈其餘住戶不得侵犯。
案中的大樓是位於大堂圍的 3層高唐樓,其中 3樓的業主於 2011年在分層登記中把天台附註為 3樓專用,於 2017年獲中級法院確認。唐樓的另外 3名業主向初級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承認大樓所有業主都有進入天台的共同需要,隨時可在天台安裝冷氣壓縮機,通往天台的門亦不能上鎖。
初級法院指出,按民法典規定,分層物業的天台強制劃歸為共同部分,即使登記為某個單位專用,業主的專屬使用權亦受到限制,在有必要採取緊急措施或維護的情況下,應允許其他單位的業主進入天台。但不能以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方式承認所有分層單位的業主都有隨時進入天台的共同需要,否則便是侵犯了已登記的專屬使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