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7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已公布,其中建議修改法律,包括若有關人士在已表明參選意願後有任何競選宣傳行為,將被視為“偷步宣傳”。
第六屆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稱,報告建議,一旦提交了參選的申請書及候選名單,儘管候選名單還未正式獲得確定,但由此時起不應進行任何競選宣傳行為,否則應視為偷步宣傳。唐曉峰表示,按照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候選名單確認日到為期 14天的宣傳期開始前宣傳屬偷步宣傳,但在公布候選名單後才會被處罰。唐曉峰認為,在公平、公開、公正的選舉原則下不應有任何偷步宣傳,因此在總結報告中建議提前有關處罰措施。
他稱,參考第 6屆立法會參選組別較過往多,立法會選管會認為有條件將宣傳期延長,但延長多久則須平衡居民的生活作息,希望由居民討論。至於報告亦提到應設定候選名單派發的宣傳品或紀念品的價值上限,他認為具體金額應由政府諮詢居民後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