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47怎麼辦:「一國兩制」的變不變 康玉梅

一、2047的由來:《中英聯合聲明》與香港《基本法》暗設的制憲時刻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明確了中央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基本方針政策,即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並承諾以基本法的方式予以具體規定,確保五十年不變。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將上述方針政策進一步明確和具體化,其中的序言部分和第五條更是直接指出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五十年不變」的法律依據與淵源,從國際協議變成了制約中央與香港的國內憲制性法律。但是,五十年之後何去何從,什麼會變、什麼不會變,無論是《中英聯合聲明》還是《基本法》均未提及。換言之,這兩份決定香港政治前途和命運走向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實際上已經喑設了2047年是重要「制憲時刻」,特別是《基本法》的明確條款規定,為2047年埋下了重大政治議題。香港制度、中央與香港的憲制關係屆時將可能面臨新的調整與設置。

近年來,隨著香港本土主義運動的迅猛發展與分化演進,「2047問題」不斷被個別極端分離勢力納入他們的政治議題,同時也逐漸進入公眾視野。2015年「普選」失敗後,「2047問題」更是成為香港政治社會炙手可熱的議題,並成為反對派爭取人心、吸引社會關注的新思路。「港獨」「民族自決」「城邦論」等議題主張再次甚囂塵上,充斥於2047年各項憲制主張之中,而且大有繼續發酵誘導之勢。面對香港社會愈演愈烈的複雜紛亂局面,2047制憲時刻問題已無法回避,那麼我們到底該如何看待和因應呢?

二、政策解讀:「五十年不變」的長期性與相對性

依一般的法理邏輯,五十年之後的基本憲政選擇有兩種:繼續維持「一國兩制」或者改變「一國兩制」。然而,在「五十年不變」成為《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條款之前,它首先是一個政策性提法,帶有強烈的政治背景和時代色彩,因而我們有必要從歷史的視角梳理其演化脈絡,探求其初衷實質與可能的政策走向。

(一)回歸前:「五十年」的變與不變

為什麼會有「五十年不變」的提法呢?1984年7月31日,鄧小平同志會見英國外交大臣傑佛瑞•豪時指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是從中國解決臺灣問題和香港問題出發的。十億人口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會改變的,永遠不會改變的。但是,根據香港和臺灣的歷史和實際情況,不保證香港和臺灣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就不能保證它們的繁榮和穩定,也不能和平解決祖國統一問題。因此,我們在香港問題上,首先提出要保證其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九九七年後五十年不變。」很顯然,對香港而言,「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是多方政治力量博弈和妥協的結果,是基於對香港歷史和實際情況的權衡考量,服務於祖國的和平統一與香港未來的繁榮穩定這一根本目的。

那麼,五十年之後呢?1984年10月3日,鄧小平同志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明確談道:

「現在就是有些人擔心我們這些人不在了,政策會變。……今天我要告訴大家,我們的政策不會變,誰也變不了。因為這些政策見效、對頭,人民都擁護。既然是人民擁護,誰要變人民就會反對。聯合聲明確定的內容肯定是不會變的。……我們這一代不會變,下一代也不會變。到了五十年以後,大陸發展起來了,那時還會小裏小氣地處理這些問題嗎?所以不要擔心變,變不了。」

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又專門談到「五十年後不變」的問題:

「今天我想講講不變的問題。就是說,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到祖國以後五十年政策不變,包括我們寫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還要說,五十年以後更沒有變的必要。……到本世紀末,中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將達到一千美元……有了這個基礎,再過五十年,再翻兩番,達到人均四千美元的水準,在世界上雖然還是在幾十名以下,但是中國是個中等發達的國家了……不僅國家力量不同了,人民生活也好了。……如果到下一個五十年,這個政策見效,達到預期目標,就更沒有理由變了。所以我說,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解決統一問題後,對香港、澳門、臺灣的政策五十年不變,五十年之後還會不變。當然,那時候我不在了,但是相信我們的接班人會懂得這個道理的。」

這裏鄧小平在兩次不同場合對港澳同胞的講話都富有預見性地洞察到了五十年之後變與不變的憂慮紛爭,並且強調五十年後仍然不變。其主要依據是五十年後的內地發達強大,與香港差距進一步縮小,作為主體性的社會主義制度應該更能包容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因而不會「小裏小氣」地處理這些問題。更實用主義的預判則是,下一個五十年,如果該政策見效、達到預期目標就失去了變更的理由和基礎了。

但是,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不變是相對的,變才是永恆的。這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原理。鄧小平並沒有回避這一問題,也沒有完全否定變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他在上述與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談話中說到不變後馬上轉而又說「變」:

「再說變也並不都是壞事,有的變是好事,問題是變什麼。中國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種變嗎?所以不要籠統地說怕變。如果有什麼要變,一定是變得更好,更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而不會損害香港人的利益。這種變是值得大家歡迎的。如果有人說什麼都不變,你們不要相信。我們總不能講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下所有方式都是完美無缺的吧?即使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之間相互比較起來也各有優缺點。把香港引導到更健康的方面,不也是變嗎?向這樣的方面發展變化,香港人是會歡迎的,香港人自己會要求變,這是確定無疑的。我們也在變。最大的不變是社會主義制度不變,而「一國兩制」就是大變……問題是變好還是變壞。不要拒絕變,拒絕變化就不能進步。」

可見鄧小平並非籠統地排斥變,也直言否定「什麼都不變」,關鍵是區分變什麼,是變好還是變壞。更直接正面的,他主張香港積極主動地朝健康的方向變化發展和推動資本主義制度的不斷自我完善。但所有變化的宗旨和根本目標都是更有利於香港的繁榮穩定,增進香港人的利益和整個社會的福祉。

因而,「五十年不變」與「五十年後的變與不變」的政策,主要源於鄧小平對當時整個中國歷史、現狀與未來及國際環境的通盤考慮和形勢預估,建立於他對內地改革開放後的長期穩定發展與「一國兩制」政策見效的樂觀判斷之上。基本論調為:「一國兩制」長期不變;即使變也是積極主動的、朝好的方向、發生進步的變化,是資本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而無論變與不變,都服務於香港的繁榮穩定與祖國的和平統一這兩大根本目標。

(二)回歸後:「一國兩制」的長期性與基本國策

香港回歸祖國二十年來,江澤民、習近平先後在不同場合進一步肯定和重申了「一國兩制」的長期性,並上升到基本國策的高度來要求堅持和遵守。2001年5月8日,江澤民在「2001《財富》全球論壇香港年會」開幕晚宴上說,「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是中國政府長期基本國策,不管出現什麼情況,都不會動搖和改變」。2014年12月21日,習近平在慶祝澳門十五周年回歸時多次提到香港,並且再次強調,「『一國兩制』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牢牢堅持這項基本國策,是實現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符合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澳門整體和長遠利益,符合外來投資者利益」氣2017年7月1日,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進一步闡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態度,其中第一條就是「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繼續肯定了「一國兩制」的長期性和基本國策地位。

但是,何為「長期性」?2047年是否包含在「長期性」之中?基本國策是否意味著2047年後「一國兩制」仍然不變呢?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人口變遷,計畫生育的基本內涵與要求已從當初的獨生子女政策轉變為全面開放二孩政策。正所謂「世易時移,變法宜矣」,如上文鄧小平的不變與變的辯證性和相對性論述,五十年後的不變是基於以內地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不變、快速穩定發展和「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預期,這裏的「長期性」與「基本國策」內涵仍然脫離不了這一前提。離開了這一點,五十年後不變則無從談起。即使在這一前提下,仍然會有積極主動的「變」,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受香港人歡迎的「變」。當然,結合這些談話的語境和上下文背景,這種大前提下不變的積極變化應當主要是「一國兩制」下的內部自我調整和完善。但是,2047年後到底是變為更好的「一國兩制」還是出現其他形式,我們無法僅依這些政策話語的表述得出肯定確切的判斷,這必定還有賴於接下來幾十年世勢的演進變遷。但無論如何,變與不變都應當緊緊圍繞著整個國家、民族和香港的長遠利益與根本利益。

(三)變與不變的決定因素:僅僅是經濟發展?

更進一步而言,中央領導人在不同時期和場合談到的「一國兩制」變與不變,核心要義都在於維持內地與香港兩地的穩定和發展。尤其是為整個政策實施和走向變遷奠定基調的鄧小平的多次講話,無論是關於政策的提出還是五十年不變或者內部調整完善,始終都圍繞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力增強。正如上文所言,五十年不變最初在20世紀80年代的提出有它特定的國內外背景與形勢考量。

隨著時間的推移,各方因素也在悄然改變,最明顯的就是冷戰的結束、中國內地經濟實力的增強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因而相應地「一國兩制」的實踐和認識也在不斷豐富和深化。「兩制」的完整內涵應當是兩地的基本社會制度,包括了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全方位的制度面貌和社會綜合概況,而不僅僅是經濟基礎。客觀全面地看,試圖通過經濟的發展縮小二者的差距,填平和消解「兩制」的鴻溝與隔膜,還只是邁出了統合「一國」、實現「一國」內部平衡與融合的第一步,儘管作為社會經濟基礎的這一步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但未來長期的走向還有待於兩地其他基本制度的包容與協調,特別是處於上層建築的政治法律設施與制度的發展。

三、法治實踐:《基本法》是「活」的法律

「一國兩制」政策的落實依靠的正是香港《基本法》。換言之,《基本法》將「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五十年不變」的基本方針政策轉變成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與1982年《憲法》一起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新憲制秩序《基本法》以規範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為憲制起點,繼而為香港社會居民權利、政制、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社會服務、對外事務等創設了基本制度體系,成為香港特區實踐中應用最普遍,也最為人所熟知和重視的法律文件。然而,由於《基本法》「不宜太細」’因而更多是框架性、基礎性的;更為現實的因素則是,囿於20世紀80年代《基本法》起草的時空環境,香港的發展尤其是政制演變仍然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這樣僅僅在「一國兩制」基本政策指引下制定的《基本法》作為未來香港特區超前立法的憲制文件必然存在某種程度的先天不足、存在漏洞,如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關係、行政長官普選、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等。由此,《基本法》中的每一個制度條款的落地生根都有待於其他具體的規則輔助和細化落實,有賴於具體法治實踐的闡釋、修改、補充、豐富和完善,這樣《基本法》才會隨著特區法治實踐的發展向縱深演進。

(一)特區政府與整個社會的日常運轉

從具體實踐來看,《基本法》的落實首先體現在特區政府與整個社會的日常運作和遵守執行中,《基本法》也最先由此生發勃興。總體而言,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年來得到了良好的實施與遵守,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這首先體現在特別行政區的順利成立與特區政府的組建和正常運轉上,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大政制機構依法各司其職、相互配合與制衡,從整體上保障了特區的局面穩定與社會和諧,為香港社會的全面進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其次,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民主政制依法穩步推進,行政長官的民選基礎不斷擴大,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因素也逐漸增加。再次,香港經濟保持平衡增長,成功抵禦了「九七金融風暴」、2003年的「非典」影響、2008年的金融危機等災難性事件,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得以保持和提升,傳統的優勢產業依然堅挺,新興經濟增長點正在「一帶一路」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經濟合作中形成。最後,香港的各項社會事業也不斷進步,如醫療、教育、體育、文化產業等,國際交往和對外影響力不斷擴大。從制度上說,這些偉大的成就都歸因於《基本法》的貫徹和落實,正是它們將《基本法》從紙面條款變成了鮮活靈動的實踐。

然而,這其中不僅有良好和諧的日常運轉,而且也時常伴隨著具體制度條文執行的爭議、質疑、反思和討論,甚至陷入個別極端情形下的抗議、排斥、否定和攻擊的難堪境地。例如,每年反對派舉行的「七一」大遊行,從2003年開始的反第23條立法、「五區公投」,2012年的「反對國民教育風波」,2014年的非法「占中」鬧劇,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以及特區立法會反對派的多次拉布對峙,等等。這些激進的社會運動和政治事件也許早已偏離《基本法》設計的初衷,但無一不是《基本法》執行的某些日常縮影和側面寫照,也無不瞥醒我們反思《基本法》的執行是否走樣、《基本法》的原貌還剩多少、《基本法》的彈性與張力能否平衡、《基本法》又將何去何從。

(二)特區司法與人大釋法

但是,呈現在社會公眾面前,更具影響力、滲透性和持久性也因此更為矚目的實施方式則是特區司法與人大釋法。

一方面,在普通法傳統下,特區司法機構承擔著釋法和造法的雙重功能,而且由於特區享有司法終審權,因而自回歸以來特區重要司法判例往往會激起社會大討論。例如,回歸後的「憲政第一案」——馬維琨案——關於臨時立法會性質的認定引發的香港司法管轄權和憲政秩序轉型的激烈探討,吳嘉玲案、莊豐源案等對居港權的解釋應用以及後來大量「雙非」子女的影響,梁國雄宣誓案對宣誓形式和誓詞效力的認定以及近期梁、遊宣誓風波的影響,剛果(金)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牽涉到的特區司法與人大之間的良性互動模式開啟,校本條例案關於特區政府與香港天主教主教管區自主辦學衝突引發的教育機構自主權的辯論,等等。這些案件不僅為《基本法》的應用提供了鮮活的實例和豐富的素材,而且啟動了《基本法》的許多沉睡條款,觸探到了《基本法》條文背後的深層矛盾與張力、漏洞與不足,甚至很多時候引發人們對《基本法》憲政秩序的思考和探討,很大程度上也依此不斷規範和重塑著整個香港社會秩序。

另一方面,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人大釋法也不可避免地影響著《基本法》的實施與內涵演繹。回歸以來的五次釋法,從1999年的居港權條款、2004年「普選」問題、2005年新行政長官的任期、2011年的國家豁免問題到2016年的宣誓制度,都是對《基本法》條款含義的釐清界明和必要的補白完善。它在扮演重要護法角色的同時,也與司法機構一起鞏固和重築著《基本法》的「血肉身軀」與「靈魂根基」,並不斷將「一國兩制」的內涵要義向縱深推進。這樣,』《基本法》已由生效之初的一百六十個條文和三個附件演化為一部厚重深邃、充滿鮮活生氣的鴻篇巨制了,「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框架模樣也因此不斷豐富充實、完善變遷。

(三)反思:《基本法》實施中的問題

毋庸置疑,《基本法》在香港的實踐確實從根本上保障了香港的繁榮與穩定,有力她證明了「一國兩制」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與偉大復興的最佳方案。但是,正如上文所言,《基本法》是「活」的法律,不僅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豐富擴展,而且在這一演進過程中暴露出了不少問題,甚至有些是始料未及的。其中,最突出地體現在兩大方面。其一,在香港特區政制的運作中,《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體制不斷受到立法的拉布拖扯與司法復核的威懾,日漸處於事實上的弱勢地位例如,1999年提髙路邊泊車收費案的否決、髙鐵工程項目中「一地兩檢」方案反復撕扯難通過、故宮西九博物館項目施行中受阻,等等。其二,受香港政制發展氛圍的影響,香港社會運動活躍特別是涉及「兩制」問題時,民間社會運動與立法會某些派別人士的政治訴求時常糾纏在一起,往往成為引發「兩制」衝突的導火索,使整個社會陷人「泛政治化」的態勢和撕裂分化的境況。

這兩大方面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甚至某些力量相互配合,由此帶來的社會紛爭和極端事件不斷挑戰香港社會憲制政序,衝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確立的根本目標,從而引發社會對整個政治體制變革的思考和討論。香港2047議題的討論及社會上的各種主張,正是《基本法》實施中各種矛盾問題的集中反映和累積效應。這就對「一國兩制」的長期性和《基本法》五十年後的命運提出了挑戰與質疑,也因此成為香港社會關注的話題。

四、香港各界:不變、小變與大變

在後政改時代,「2047問題」成為香港少數政治團體和黨派新的政治議題和核心論述,甚至打出了「香港大限」和「二次前途」的旗號,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高度關注和廣泛參與。歸納各路觀點,主要有三種傾向或主張。

第一種觀點是堅信「一國兩制」不會變。主要是建制派和對港前途積極樂觀的相關人士持有該觀點,如民建聯成員周浩鼎、港大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的教授陳祖為等。一方面,香港回歸二十年來,「一國兩制」儘管在日常運轉中碰到不少挑戰,但整體是成功的,制度運作良好,因而2047年後的「一國兩制」應該繼續。另一方面,香港的經濟和法治模式都與內地迥異,2047年香港不可能轉用內地體制,不必擔心變成「一國一制」。更現實的問題是,在「一國兩制」「一國一制」「港獨」諸多選項中,「一國兩制」對香港的發展是最有利的。很顯然,這一派的觀點主張的是在大方向和核心制度上,維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政策不變,其理由和依據基本上與當初鄧小平的預判一致。

第二種觀點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更為務實和具體的,希望在「一國兩制」基本政策不變的前提下「小變」,即修改《基本法》、完善「一國兩制」具體制度框架。總體而言,這兩派人士基本一致,既看到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在香港實踐整體上的成功和對香港的有利之處,也察覺到了目前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因而在相信香港2047年依然實施「一國兩制」的同時主張港人應當積極參與探討如何優化「一國兩制」和修改《基本法》。

第三種觀點最為激進,以一小撮反對派為主的人士將2047年視作香港「二次前途」時刻,主張積極地「大變」,爭取香港最大的民主自治,甚至獨立分裂。政改失敗後,某些反對派將2047年看成香港的另一個大限,是香港人爭取重新立約、改寫命運的契機。他們認為香港人有權參與到2047年的政制框架制定中來,以爭取更大限度的自治權和民主體制。更激進的「自決派」則直接鼓吹「公投自決」,聲稱維持「一國兩制」和「港獨」都是選項,發表「香港前途決議文」,宣導香港「內部自決」,自行決定2047年後的二次前途走向如學民思潮黃之鋒就明確表示,計畫用十年時間推動「公投」,如果在中共管治下不能實現民主自治,就將香港在2047年分裂出去。他們認為,香港「民主回歸」失敗,中央加緊對香港實行全面管治「破壞」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故而需要港人抓住「二次前途」契機永續民主自治。並且,從法理上,《基本法》只規範香港在主權移交後五十年不變,並沒有說明2047年後有何制度安排,因而港人要求自決《基本法》規範之外的「二次前途」問題並無不妥。

這種主張遭到了香港社會多方力量的批判。首先,從法理來看,聯合國於1972年就將香港剔出殖民地名單,香港前途問題從法律上講就完全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香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和香港回歸祖國的客觀事實是無法更改和回避的。因此,在處理2047問題上,所有的權力和責任都握在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手上,而香港僅有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權利,並無決定權。其次,激進的「香港自決」和「獨立分裂」口號主張反而會引起中央的顧慮,很可能加速第23條立法和收緊對港政策,這對香港並無半點好處。儘管持有這種極端觀點的人僅僅是社會的少數,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伴隨著1997年回歸成長起來的新一代香港人,並沒有經歷過港英政府時期的統治,其中有些人士主張「港獨,』,是希望通過極端的手段實現他們想像中的香港民主自治。

雖然各派內部觀點存在具體細微的差異,但基本上反映了香港社會面對2047年制憲時刻的心態概貌。他們都非常關心和重視香港的未來前途,並積極地參與討論和推動香港政制發展。然而,這些主張主要局限於香港本身的視角而未能將香港的發展與整個未來中國聯繫起來通盤考慮,缺乏將「兩制」與「一國」協調起來、融入「一國」的宏大格局與長遠目光。

五、中央:如何因應?

2047年的「制憲時刻」對香港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面對香港本土人士展開的激烈討論,中央應該如何面對呢?顯然,這一議題既已提出且未有消停之跡,因而中央已無法真正回避漠視,而應積極正視應對,提早做好周全的戰略準備。這樣才能化挑戰為機遇,不僅能夠促進香港當前面臨的諸多問題的解決,而且通過重新定位香港在中國崛起過程中的戰略地位,賦予香港新的使命。

首先,應當明確最基本的底線,即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和祖國的領土統一、主權完整,絕不能損害香港人民和整個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與長遠利益。最直接的現狀是,應當積極回應香港社會關於2047年的各種主張,通過多種管道展開交流溝通。尤其是面對極端的「港獨」言行,更應當嚴肅對待,加強國民教育,強化國家認同,警惕這種危害香港未來、違背國家根本利益的勢頭進一步蔓延。對於其中《基本法》的漏洞與不足、「兩制」關係的緊張衝突之處,則應深入總結法治實踐經驗教訓,逐步探索和完善,循序漸進地提髙香港的民主憲政水準,優化「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

其次,在這個大前提下,我們還應當有更開闊的視野和更宏大的格局,為香港做長遠打算,重新定位香港的戰略功能,謀劃富有建設性的具體發展方略。2047年的香港問題應當放到整個中國,乃至全球秩序變化的背景中來統籌思考。未來幾十年,全球秩序最大的變化就在於中國崛起和偉大復興,如何發揮香港在其中的作用,如何促進香港自身的發展與完善,應當成為當下和未來我們考慮的長遠和重大問題。只有將香港的發展融人「一國」的發展之中,保持了香港的繁榮穩定,才有討論五十年之後變與不變的基礎和可能。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調整。 第一,隨著我國現代化戰略開始從經濟現代化轉向政治現代化,中央應當主動調整香港的功能定位,不僅要認識到香港對國家改革開放戰略的意義,而且要充分認識到香港對於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積極意義。充分尊重香港在治理現代化方面的成就,將香港定位為國家推動治理現代化的樣板城市,內地要像當年學習香港經濟那樣學習香港在治理現代化方面的優勢和長處,但也要吸取香港在民主發展中的教訓。具體而言:其一,將香港定位為內地大城市治理現代化的正面樣板。香港在規劃、環境、交通、醫療、文化、教育等領域形成了良好的公共服務體系,克服了城市化進程中普遍出現的「城市病」,可以為內地城市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其二,將香港定位為依法治理的正面樣板。要實現依法治國,樹立法律和司法權威,從制度上根治腐敗,無疑應當學習香港經驗。其三,將香港定位為分權體制和過度選舉帶來內耗危害的反面典型。當前香港選舉帶來的治理困境時刻提醒國家民主發展要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道路,要克服民主蛻變為「選主」所帶來的弊端。

第二,從國際格局來看,中央要充分認識香港在國家地緣政治戰略中的重要地位,將香港定位為帶動整個南中國且輻射東南亞和南亞地區的核心樞紐,利用香港的優勢來推動國家的「一帶一路」建設,幫助中國經濟、法律和文化走出去。

香港的重要性一方面在於香港地緣上的優勢,另一方面又在於香港身份的雙重性——既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因此,首先應當繼續堅定不移地將香港打造為國際金融中心。其次,充分利用香港普通法優勢,努力將香港打造為國際法律服務中心,推動中國參與全球治理。再次,將香港打造為中國的全球文化傳媒中心。充分利用香港自由的輿論和文化環境,將香港打造為國際化的電影、音樂、藝術、出版和傳媒中心;充分利用香港國際化、自由化的形象,在全球釋放中國的聲音,逐漸提升中國在全球的話語權,展現國家軟實力。

第三,中央可以充分利用香港資本主義普選政治的遊戲規則,通過「在游泳中學習游泳」,培養一批熟悉現代西方政治遊戲規則,並且能夠在非直接治理的政治環境中進行政治運作的新型國際化政治人才,從而服務於中國參與全球治理的戰略需要。

因此,香港「2047問題」與五十年之後的命運走向的因應,不應僅僅局限於香港本土的發展和爭議,而應將香港的命運與國家的前途緊密結合在一起,不忘「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制定的初心,從根本上服務於祖國的統一和發展、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整個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在香港與祖國融合互助的過程中推進香港問題的解決。從這一意義上說,只有定位好了香港在「一國」中的位置與功能角色,香港才有前途可言,「2047問題」的討論也才有真正的現實意義與未來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