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兒童的若干規定

性侵犯兒童的行為令人髮指,於法不容。《刑法典》對於性侵犯兒童的行為規定了若干罪狀,例如“強姦罪”及“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等,有關行為人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強姦罪

法律規定,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該等行為者,不論被害人成年與否,均會觸犯強姦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此外,以上述的方式強迫他人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者,同樣會觸犯強姦罪,處相同刑罰。另一方面,如果被害人為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有關刑罰會加重三分之一。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針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刑法典》規定了“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任何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包括性交、肛交或口交等,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值得強調的是,上述犯罪的主要特徵是被害對象必須為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且不論是男性或女性,且即使有關性行為是出於自願而作出,亦會觸犯該犯罪。

除了上述行為外,法律亦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以下行為,同樣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有關行為包括:

1.性騷擾: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接觸,均會觸犯“性騷擾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但如果“性騷擾"的是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罪”。

2.暴露行為: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藉以騷擾他人,例如在他人面前公然暴露自己的性器官,又或作出與性有關的動作而騷擾他人,可以構成“暴露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如果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上述暴露行為,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3.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亦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刑事訴訟程序的提起

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某些犯罪,例如“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一般要取決於被害人的告訴,有關刑事程序才可以展開。但如果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則告訴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行使。此外,如果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個人利益的特別理由,無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院亦須依職權對該等性犯罪開展刑事訴訟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57、164-A、165、166、171及17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