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打擊電腦犯罪法 偽基站擬獨立成罪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將偽基站定為犯罪,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因應雲端技術的廣泛應用,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表示,因應犯罪形式和型態的改變,必須與時並進,適時檢視現行法律,及時堵塞制度的漏洞。另外,為配合《網絡安全法》的實施,亦須調整現行制度,因此,特區政府經充分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後,制定了《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律草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將偽基站定為犯罪,建議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情節嚴重,包括從偽基站獲利、為便於實施另一犯罪,又或用於傳輸被法律禁止的廣告或色情資訊或不法賭博活動等,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司警局局長薛仲明表示,近 2年偽基站的案件倍增,2017年司警偵破偽基站案件有 7宗,2018年上升至 19宗,偽基站對本澳整體社會、市民和旅客造成嚴重滋擾,把偽基站獨立成罪具迫切性。由於現時沒有獨立針對偽基站的罪名,局方在處理有關偽基站案件時,只能以電腦犯罪法中干擾電腦犯罪,或刑法典中侵犯通訊工具的罪名,但近年局方在處理有關案件時與司法機關有分歧,他稱,偽基站本身已構成犯罪,因此獨立成罪更能貼近現實情況。

因應雲端技術的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極有可能儲存在境外的伺服器,參考國際上對同類問題的普遍執法經驗和立法模式,法案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

薛仲明解釋,有關建議是參考歐盟特別是比利時、新加坡等相關法律法規。因應現時犯罪份子足不出戶透過網絡就可實施犯罪行為,特別是將資料儲存於雲端網絡伺服器,歐盟的執法機關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者存放在外地伺服器時,就可透過法官批准下透過犯罪行為人的電腦系統提取犯罪訊息作為證據,本澳是參考有關做法。他重申,是要求犯罪行為人提供雲端伺服器密碼,利用犯罪人的電腦登錄提取資料,而非請求雲端伺服器公司提供資料。

同時,法案建議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獨立成罪,並加重刑罰。凡存有任何不正當意圖,向他人透露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而獲悉的有關系統、裝置或電腦程式的安全關鍵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實施電腦犯罪的危險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此外,配合《網絡安全法》,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以及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所使用的電腦系統的刑法保障。如電腦犯罪的標的為該等實體在其業務中所使用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則建議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且在加重刑罰的情況下,將有關犯罪定性為公罪,無須告訴便可進行刑事程序。法案並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