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及第四任特區政府

特區政府敢於面對公共行政運作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抓住關鍵問題,圍繞「提高執行力」,在公共行政組織架構、公共行政運作機制、人員制度、績效制度等四大領域展開了一系列的改革舉措。

一、增強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在公共行政領域增強施政能力,加強制度建設,提高施政透明度,優化對各級公務人員的培訓,以及強化廉潔操守的監察。

(一)加強制度建設

特區政府努力整合和優化政府組織架構,理順政府權力的重疊交叉問題,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調整有關部門的組織和運作法規,釐清各部門的職責權限範圍。

提出「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踐行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實現官員問責與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相結合,形成績效導向和權責相當的行政文化,確保政策協調落實。

特區政府設立了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提高施政的透明度。公佈《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提升公共諮詢的成效,在政府與公眾的雙向溝通中真正吸納民意。

(二)完善公務人員制度

特區政府在分析政府宏觀組織結構的研究基礎上,適時檢討和重新調整政府架構內各層級間的權責與分工,更好配置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並建立完善的統籌與協調機制,提升政府的整體治理能力。

1.持續優化公職制度

制定了中央人事管理系統的開發規劃,建構「綜合人力資源管理及決策系統」,為人力資源管理與決策的互為結合提供更有系統的科學依據。實施《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進一步規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

在總結施政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公職制度改革的方向,包括檢討公務人員中央招聘制度、改革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等。

政府有關部門將根據2019年9月公佈的《公務人員的招聘及甄選制度》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認真檢討不足,改善相關機制,提升工作效率和素質。

著手檢討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採取分階段、有重點進行的原則,優先分析特別職程,針對不同入職條件的薪酬合理性提出調整方案。

2017年,完成第一階段針對職程制度中相對獨立且較受公務人員關注的問題進行修改¡C2018年完成了第二階段的檢討及研究工作,全面檢討了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制度,綜合考慮職程設置、職務內容及人員有效履行工作所需具備的能力三者的關係。2018年1月完成了《修訂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及晉升機制》的諮詢工作,並著手擬制法律草案。

3.完善關懷公務人員的支援措施

落實照顧低收入公務人員的政策,在已有的經濟補助措施的基礎上,推出了更多補充性經濟補助措施。

在公務人員宿舍及其分配規則方面,分析了放寬租賃公務員宿舍申請條件的可能性,讓分配方式更公平。

為保障公務人員的投訴權利,促進員工及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的和諧關係,協助優化公共部門的管理及運作,2017年推出《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進一步保障公務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改善工作上的人際關係和溝通。

(三)重組政府相關部門

特區政府有序推進政府架構調整,理順部門職能。把跨部門的職能進一步梳理和合理配置,整合人力資源,優化內部行政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管理及運作效率。

(四)優化諮詢組織

持續優化諮詢組織體系,促進社會參與,拓寬政策諮詢渠道。根據諮詢組織涉及的政策特點,在加強對諮詢組織支援的同時,適當運用設立、重組或撤銷的方式重組諮詢組織,並適當地撤銷秘書處,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合理調配資源,提升政策的執行成效,落實「精兵簡政」。

優化諮詢組織成員委任,明確規範每屆任期為2至3年社會人士成員可連任2至3屆,但最長不超過6年,最多可同時出任3個諮詢組織,以促進諮詢組織成員的適當流動,擴闊政策事務的參與層面,廣納人才,為公共政策的制定出謀獻策。

(五)改善跨部門合作

特區政府致力改善跨部門合作,結合重點工作,加強協調、整合資源、提升工作績效。著力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近十年來,配合統籌協調的需要,成立了多個由行政長官崔世安領導的專責委員會。

在具體領域發揮部門的統籌職能,包括實施中央統籌立法,向公共部門發出《集中統籌立法機制內部操作流程指引》及《集中統籌立法機制內部操作流程》,從立法決策及立法技術層面加強集中統籌;研究海陸空交通運輸的統籌管理,以及公共和大型建設、土地工務等部門的整合方案。

針對一些社會和民生重要問題,各施政領域及職能部門組成不同性質的跨部門統籌工作小組,以便更迅速地回應和解決跨部門、跨領域或突發性的問題。

深化跨範疇橫向溝通機制,就一些跨部門的行政活動,不同範疇的專責部門進行密切的協調。例如,就落實《澳門特區2016至2025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專門設立了由14個公共部門組成的「康復服務十年規劃跨部門策導小組」共同推動有關工作;就進一步完善民防工作,構建了由2個行動中心、29個部門及機構組成的民防體系,有效開展民防應急工作。

二、持續優化公共服務

施政為民是特區政府提出的重要施政理念,其宗旨是把以人為本、服務社會作為施政的根本目標,積極勤謹地為廣大居民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讓廣大居民切身感受到施政水平的不斷提高,不斷縮短與居民期待和訴求的差距,進而煥發社會各領域、各群體及各層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完成政府為民服務、造福澳門的歷史擔當。

不斷完善跨部門綜合服務網絡,逐步把各範疇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提供的民生服務,有序擴展至各區居民服務中心,使提供的公共服務能更切合居民的需要。

建設幸福澳門、美麗家園是特區政府施政的目標之一,在市政建設上,美化市容環境,加強生態保護也是其中的組成部份。

持續完善道路工程,改善公園設施及綠化佈置,進行立體綠化「見縫插綠」及人工種植紅樹,優化沿岸生態,改善舊區整體的步行環境,於海濱沿岸增設單車徑及步行徑,增添休憩健身設施及室外兒童遊樂區等。

三、加強法治建設

法治是特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特區政府把法治建設放在施政的重

要位置,致力鞏固和健全澳門特區的法治根基。

(一)貫徹實施《憲法》和《澳門基本法》

持續與相關社會組織和教育機構合作,透過不同的形式廣泛開展《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宣傳推廣,促進社會各界樹立正確的憲制觀念和國家意識。

全力推動《澳門基本法》的宣傳與培訓工作,深化普法教育,增強識法、守法、護法意識。通過學術研討會、培訓課程、法律問題比賽、校園推廣計劃等多渠道、多方位宣傳《澳門基本法》,增強居民的國家觀念和對《澳門基本法》的認識,積極推動愛國愛澳教育,加強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

以多種形式,生動活潑介紹法律法規內容,強化法律推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通

過跨部門協調及與民間社團緊密合作的模式,開展有關法律的宣講工作。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表決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成為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為確保《國歌法》在澳門特區得到切實執行,第四屆特區政府及時完善本地立法,制定了《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以及《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使國旗、國徽和國歌受到尊重和愛護,有效維護國家的尊願。

(二)穩步推進政制發展

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完成對《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有關修改。

2013年及2014年,特區政府按照2012年修訂的《立法會、違舉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先後順利完成了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以及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

特區政府嚴格貫徹《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從澳門實際出發,務實推進政制發展,持續提高民主選舉素質,培育健康的選舉文化,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於政制發展的訴求,充分凝聚共識,努力鞏固政制發展成果,穩步推進特區民主政治發展。

(三)完善立法工作

特區政府抓緊完善民生事務及基礎性法律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立法統籌機制,加快重點領域立法,民生領域法律優先立法,優化法案諮詢和草擬程序,堅持重大法案進行立法前的公開諮詢,廣泛聽取意見,最大程度凝聚社會共識。

致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快速回應社會對法律改革和制度完善的訴求,積極研究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配套立法工作。

對特區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五大法典,包括《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展開檢討和修改工作。

持續推進法律清理及適應化工作,2018年10月《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二〇一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首次公佈了年度的立法計劃。《二〇一七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首次公佈中期立法規劃。

從2009年至2018年,特區政府送交立法會審議的法案有15了項,制定的行政法規有309項。

(四)強化司法人員培訓

特區政府持續優化司法培訓機制,合理規劃司法人員培訓的長遠目標。因應司法機關的需要,對人員培訓作出相應的規劃,有序開展和籌辦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的培訓課程,與司法機關共同致力完善司法人員隊伍的建設,加強培訓人員的歷練,讓他們兼具法律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提升司法效率。

(五)加強國際法事務、國際司法合作和區域法律合作

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授權下,積極開展各類型的國際或區際司法互助協定的磋商工作,內容包括一般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移交逃犯協定及移交被判刑人協定,以及司法互助範本等,同時亦積極落實人權公約的規定。

特區政府派員參與國際組織的各項活動,包括亞太區反洗黑錢組織的年會,2019年10月,澳門在該組織的相互評估跟進報告中,成為首個以全部合格評級通過所有40項金融行動特別組織法律技術性合規國際標準的會員;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加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四次特別委員會會議,就「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草案開展談判。

積極推動粵港澳三地之間的區際法律合作,不斷探索和深化澳門與粵港兩地在法律事務和司法合作等方面的交流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各方面的合作提供法律基礎。

(六)優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穩步推進澳門特區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化構建,積極建立包括仲裁、民間調解等在內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社會提供多元、有效的糾紛解決途徑。

特區政府不斷完善澳門的仲裁及調解法律框架,積極回應社會對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需求,提升解決爭議的效率,2018年初步完成《民商事調解制度》草案,並持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

努力推廣和普及仲裁制度,推動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爭議仲裁中心,推進仲裁制度的法制建設,2019年10月《仲裁法》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廉政及審計

一、推進廉政建設

廉政公署堅定履行廉政和執法監察職責,預防和打擊各類權力濫用和腐敗行為,全力推動廉政建設。強化行政申訴職能,鼓勵全體公務人員建立廉潔誠信的行政文化,加強制度上的預防工作,減低貪瀆等不法行為出現的機會,持續改善政府各部門的廉潔管理。

(一)強化廉政制度建設

2010年3月《預防及遍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生效,更全面地提升對私營機構的廉潔監察工作,推動社區廉政體系建設。

2013年1月,《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進一步規範公共職位據位人財產及利益申報的義務。特別列明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等特區主要公共職位據位人需要申報財產,公眾亦可査閱。

(二)持續提升工作成效

加強廉政公署組織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就影響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進行專案調查並公佈調查報告;加強跨境案件協查工作;系統分析總結行政申訴案件情況,從部門的整體運作和制度層面促進公共服務有效改善°

(三)加強廉政宣傳教育

廉政公署透過專題講座、出版書籍、媒體宣傳、綜藝節目、社區推廣等多元化的

方式向社會各界推廣廉潔信息,倡導廉潔風尚¡,2010年至2018年,廉政公署為公職人員、私營機構、學校、社團、普通居民等舉辦1,600多場廉潔宣講活動,參與人數超過85,000人次;向青少年及中小幼學生舉辦廉潔誠信教育講座及活動2,100多場,參與人數超過135,000人次。

(四)積極參與對外交流合作

廉政公署積極開展對外合作和交流活動,致力與中央、內地各省市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反貪機構展開全方位、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等國際組織的活動,吸取國際先進的經驗,推動澳門廉政建設。

二、強化審計工作

審計署嚴格依照《澳門基本法》和審計署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審計署堅持客觀、公正、務實、專業的工作原則,牢記使命,擔當責任,依法執行審計,如實反映問題,盡力確保公帑得以合理運用,推動公共行政的績效進一步增強°

(一)做好審計宣傳工作

審計署致力宣傳審計相關知識,提升公眾對審計工作的認知。從不同的層次、不同的角度推廣珍惜公帑,善用資源的正確理念。持續向新入職公務人員、大專學生、社團、民間智庫等介紹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二)提高審計效率

審計署有序拓展政府帳目審計、衡工量值式審計及專項審計的深度及廣度,

2011年起向國家審計署學習跟蹤審計的理念和實務,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加大對重大項目的跟蹤審計力度;增強審計信息化的基礎工作,擴展電子技術輔助審計的範圍,在國家審計署的大力協助下,合作開發的《現場審計實施系統(澳門版)》於2012年投入運作,並因應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加強審計人員培訓,優化人力資源,推進建設專業高效的審計隊伍,持績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三)加強交流合作

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審計署積極進行區域及國際交流合作,建立更多友好合作關係,尤其與國家審計署、葡語系國家機關等保持密切聯繫。定期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世界審計組織大會及亞洲審計組織大會,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葡語國家聯盟最高審計機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