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議員蘇嘉豪向立法會提交 “天眼法”的解釋性法案,希望澄清現行 “天眼法” 沒有規範人臉識別處理 “天眼”錄得的影像。他認為人臉辨識監控的法律基礎強烈存疑,作為議員有責任提案解釋。
蘇嘉豪指,凡當局沒有獲法律授權而作出的行爲屬不法行爲,是基本的法治觀念。《天眼法》對影像的收集和處理分別有特別規範,合法收集到影像不代表可以任意處理(包括使用所謂「後台模式」),須具有法律明文授權才可進行,例如《天眼法》有條文授權警方使用「天眼」車牌識別打擊道路違規行爲,却無授權使用人臉辨識處理「天眼」收集到的影像。蘇嘉豪認為,“天眼法” 定義的 “天眼” 包含規範影像收集和處理技術,“天眼法” 沒包括允許使用人臉識別。他又稱個資辦指保安當局采用警員人眼或人臉識別技術查看片段不屬于“天眼法”內容,毋須强制徵詢個資辦具約束力意見。蘇嘉豪認為無法全盤保障市民和旅客的私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