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包括教師和家長在內的校董會,職權可委任和免除校長,以及監管辦學方針等。多名議員關注校董會成員產生方式,建議制定更具體指引。
列席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法案賦予辦學實體自主選擇人員或物色其他人參與校董會,不設人數上限,亦不限制多所學校設立一個共同的校董會。辦學實體為更好實踐辦學宗旨,確保學校正常運作,必須建立與其辦學理念一致,專業、合作及有責任感的管理團隊,故選擇校董會成員時會更謹慎考慮。
教青局局長老柏生認為,法律原意是確保私校有教學、行政和財政自主權,因此不應更具體規範校董會成員產生方式,應由辦學實體自主決定,但不代表政府不監管,而學校亦需提交校董會章程,載明職權、組成、運作、主席及成員的任期、委任、免除、出缺、替補和迴避等。
另外,有議員關注法案中行政違法罰款金額大幅下調,質疑是否有足夠阻嚇力?老柏生稱,這是與委員會溝通的共識,認為符合學校的承擔,亦具阻嚇作用。至於法案引入對違法私校採取勸誡措施,老柏生稱屬輕微違反、可以補正,及不是累犯時才會作出勸誡,嚴重情況一定會以行政程序作處分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