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有時會遇到紛爭而須與某人對簿公堂,例如對方不還錢、不交還承租房屋等等。但“打官司”費用昂貴,既要請律師,又要支付訴訟費,所以人們常常認為“打官司”是有錢人的專利。
事實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得到律師的幫助,是《基本法》明確賦予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為確保當事人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透過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澳設有司法援助制度。不論是個人或者法人,如屬經濟能力不足,都可以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給予律師和司法費方面的援助,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屬個人申請的情況,申請者必須為:一、澳門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依法獲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四、獲在本澳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高等院校的學生等);五、按照本澳其他法律規定有權獲得司法援助者。
屬法人申請的情況,其住所須在本澳,且應為非營利性質的法人(例如社團等)。
申請人經濟能力不足,即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合共不超過法定限額澳門元三十二萬元;而可支配財產金額,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的總和經扣除支出而得出的數額。
想知道如何計算自己的收入、資產、支出及可支配財產金額?可登入司法援助委員會網頁(www.caj.gov.mo),使用模擬計算機試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3/2012號法律第7、8及9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