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與政府代表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介紹,法案第十四條「安全崗」,政府認為,多幢樓宇或有數間酒店的大型旅遊綜合體,僅得一個安全崗對防火安全的保障不理想,故將重新考慮限定一個安全崗可服務多少幢樓宇或場地。
第三十二條「當局權力」,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如被拒進入樓宇、樓宇部分或場地執行職務,須取得司法命令狀才進入。政府也明確規定,進入住宅單位才需要司法命令狀,這以使用准照(入伙紙)是住宅用途為準,如到工廈執法便不用。此外,政府維持進入律師事務所、診所執法要取得司法命令狀,除非獲當事人同意,這部分規定與刑事訴訟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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