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管會有權依法就參選人資格進行審查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十條的規定,選管會的許可權包括「審核提名委員會提名程式及提交候選名單程式的合規範性、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並就接受或拒絕接受每一候選名單作出決定。」因此,選管會有權依法就相關參選人是否具有被選資格進行審查,本次選管會就參選人資格問題做出相關決定,完全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於法有據、合法合理。
二、選管會相關決定針對的是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人士
選管會指出,相關參選人之所以被認定為不具有被選資格,是因為事實證明其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選管會在對參選人資格進行審查時,不能只進行形式審查,更要進行實質審查。即不能僅看相關人士是否願意簽署關於擁護和效忠的聲明書,更要根據相關人士一直以來的言行表現來判斷其是否真正符合擁護和效忠的標準。筆者認為,本次被選管會認定為不符合擁護和效忠標準的人士主要是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人士。雖然他們很多人自稱「民主派」,也有人將他們稱為「普選派」、「自由派」或「反對派」,但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僅憑這些稱號來判斷他們是否符合擁護和效忠的標準。他們是否做過或試圖做出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顛覆或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等言行,相信選管會之後會公佈更多的材料、證據予以佐證;相關人士也有權就選管會的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在法庭中就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我們還可以看到,在本次的資格審查中,也有其他參選組別的參選人,他們也經常批評政府,監督政府依法施政,保障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但並未被選管會認定為不符合擁護和效忠的標準。由此可見,本次選管會的相關決定針對的主要是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行為,而與一些人所謂的澳門要「取消立法會對政府的監督」、「消滅一切反對的聲音」、「打擊民主發展」、「剝奪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等說法是毫不相關的。
三、選管會決定顯示澳門對破壞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行為零容忍
有意見認為,在本次被認定為不符合擁護和效忠標準的人士中,有部分人士此前已經擔任立法會議員職務多年,他們的存在及其言行似乎並未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何本次選管會要對他們嚴正執法而不能「手下留情」、「包容以待」?對此,筆者認為,一方面,如前所述,選管會的執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依法履行職責的體現。另一方面,必須指出的是,澳門回歸以來在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各方面所取得的進步和成就,是廣大澳門居民,特別是愛國愛澳居民共同努力的結果;少數人士試圖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言行雖然並未改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大局,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言行就沒有危害性,更不意味著澳門的穩定發展要歸功於他們的這些言行。對於試圖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行為,中央及澳門特區政府不可能任其不斷發展蔓延,否則香港的亂象就是我們的前車之鑒。我們可以看到,香港的反中亂港勢力就是在回歸之後香港社會的一次次寬容乃至縱容中日益坐大,逐步走向極端化、暴力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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