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局5日上午十時在世貿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行尾場「工會法」公眾諮詢會,約三十人出席。會上,不少意見關注文本沒有提及罷工權,擔心該法只會是「無牙老虎」。勞工局長黃志雄強調,《基本法》、《勞動關係法》均有對罷工權作規範,認為「工會法」立法應結合澳門實際,因應整體利益出發,循序漸進,制定適合澳門自身的法律。
文本建議對於「行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在協商資格及代表性方面,必須訂明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人數達到企業僱員數的一定百分比的工會,才具資格代表會員與僱主協商。有意見關注若涉及欠薪,會員若未達到比例規定,是否工會就未能代表協商?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解釋,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件等,建議會員人數需達到企業人數的一定比例,才能啟動集體談判。但若發生欠薪等涉及勞資糾紛,無須達到一定比例的僱員,工會亦可代表僱員與僱主協商,又或尋求勞工局依法介入處理。
有意見關注外僱是否有權組織工會?若本地僱員在公司佔比少,外僱佔比多,本地人在爭取權益時或與外僱相抵觸,如何保障澳人權利?黃志雄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外僱亦有權組織工會。他強調,輸入外僱絕對不會影響本地僱員的優先及持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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