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央與特區合作事務的國家安全工作

王榮國(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澳門學者同盟副秘書長)
  「治大國若烹小鮮」,治大國畢竟不是烹小鮮。礙於空間與時間,國家無法僅以一個政府來包攬所有的管理事務,因此我們看到各國存在不同層級的政府來處理不同層級的事務。就理論意義而言,國家結構形式成為憲法學的一個傳統話題,討論的是國家的整體與各個組成部分之間是什麼關係,單一制與授權、聯邦制與分權等概念即是從中演繹而來。就實踐意義而言,這一話題直接涉及的是中央與地方的各自權限是什麼,中央與地方各自管理的事務是什麼。《美國憲法》、《德國基本法》或《日本地方自治法》等均對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範圍有所規定。針對城市規劃、土地管理、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等廣泛的國家管理事務,各國規定當然不盡相同,但是,外交、國防、國家安全等體現國家主權或權威的事務無一例外皆為中央事務。如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教授所言,在有地方自治安排的國家,無論是聯邦制國家(如美、加、澳洲),還是單一制國家(如英國—蘇格蘭在英國境內享有高度自治權),關於國家安全問題的立法權都是掌握在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的,通常不會授予地方政府。
  在這方面,有一個特殊安排,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分別在第23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這一特殊安排一方面是「一國兩制」政策的體現,在一定程度上亦是國家對特區「高度信任」的體現,以為維護國家安全這一當然的情理和法理定能被特區尊重與遵守。澳門特區在回歸10年於2009年完成立法工作,香港特區在回歸23年至今因種種原因尚無立法跡象,立法的有無亦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此岸穩定安全、彼岸狼煙四起的不同局面。2020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作出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並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實施。6月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決定將其列入附件三。7月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設立。這一系列措施一改第23條立法長期缺位的不利局面,香港社會亦由亂轉安。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內容上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在機構設置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主要負責機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等特區主要官員,並且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同時,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亦有明確的規定,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等。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資訊共用和行動配合。並且,公署對特殊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如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等情況。這些規定體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特區機關與中央機關有分工且合作的法律機制。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機制顯然對澳門特區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如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所言,澳門應借鑒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經驗,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體制。實際上,自2009年澳門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學界對法律可能存在的問題一直有所分析。例如,許昌教授論到徒法不能自行,澳門目前尚不具備維護國家安全的全面執法機制和執法隊伍,本地警方從維護社會治安角度所展開的工作卓有成效但覆蓋面不足,一些重大敏感問題尚未觸及處理,這些都需要從澳門實際出發,儘快研究探討通過加快立法和行政措施來加以補救和完善。近日看到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在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技術顧問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信息,應該說是向著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完善目標又邁進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