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已完成首輪討論。委員會主要關注法案生效之日仍進行的稅收結算的新舊法適用問題、變更稅務住所的方式等。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第二條規定,在法案生效之日仍進行的稅收結算的除斥期間及繳納稅收的時效期間,繼續按原有法例的規定計算。這涉及應按新法或舊法規範的問題,法案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除斥期間為五年,即稅務當局可在這段時間內對納稅主體結算稅務,但不排除現行的單行稅務規章訂出較短時間。
現行法律中不同稅務規章規定的繳納稅務時效各不相同,如沒有特別規定,則按一般債權時效期間,但司法上對這亦有不同見解,有的認為應採用回歸前生效的葡國稅務執行法典的二十年時效;有的認為該法已被回歸法廢止,應用民法規定的十五年時效。若如印花稅明文規定時效為五年,則毋須爭議。委員會關注「按原有法例的規定計算」意思為何,望提案人解釋。
法案第三條關於稅務執行程序應繳的費用,將來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委員會關注相關被執行人可否申請法援或費用減免等,如何與法援制度銜接。另外,法案第十八條建議,將十五部涉及稅務或政府費用的規章的內容表述,作適應化、清理和調整,委員會關注政府將來會否將這些規章整理後刊登公報,以完整、全面地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過渡規定中,規定納稅主體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年內向稅務行政當局通知或變更其稅務住所,委員會關注是否可通過便民的方式更改稅務住所,如透過一戶通、網上申請等,而非親身辦理或郵寄遞交相關通知書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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